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多重?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多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年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系列范畴罪名,它里面包含很多罪名,例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恐怖活动罪等等。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罪名,就是无法定上面的罪,但又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可以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的“以危险方式”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原则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定罪责任年龄是16周岁以上。但是,如果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个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那8种(杀伤强抢,毒火爆投)可以由14到16周岁承担责任的罪名之一的,则可以以该8种之一的罪给他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举个例子:15周岁的富二代张三,因失恋情绪低落,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喝醉酒后开着豪车在闹市区狂飙,致3人死亡。
在该案例中,张三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但是因为张三15岁,所以是不能以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那就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
小结:14到16周岁的人,如果触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则上是不能直接以该罪名来给他定罪量刑的。但是如果他的这个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那8种可以定罪量刑罪名之一的,则以该具体罪名定罪,也就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反之,如果不能评价为那8种罪名之一的,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死刑吗?
有,有的人自制炸药等危险物品,不是针对人却在使用时造成他人死亡,还不止一人,这就要判死刑了。
四、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高空抛物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
“高空坠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因为大意和疏忽、过失导致东西坠落则属于‘高空抛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常出现混淆,两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均侵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在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上也具有相似性,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竞合的情况,因此,需要对两罪进行区分。
从犯罪类型来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对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疏漏之处进行了规制,主要打击交通领域内的危险驾驶、超速超载、追逐竞驾、醉驾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个“口袋罪”、兜底性犯罪,将一些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达到相当危险程度的犯罪进行规则。这意味着,危险驾驶作为危险方法的一种,如果达到相当危险程度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从侵害的犯罪客体看,危险驾驶罪侵犯的主要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地点也限于公共道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公共安全不局限于交通领域,涉及方方面面的公共安全,只要发生在公共场合、危及到公众安全,即属于该罪的犯罪客体。
从犯罪主体来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局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特定条件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均可构成该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从主观故意上看,两罪的行为人均为故意犯,行为人均属于明知其实施的危险驾驶或危险方法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或具有希望发生该危害后果的直接故意,或具有放任该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从犯罪手段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速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手段多样,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驾驶或其他危险方法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手段。
八、寻衅滋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不同?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侧重于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寻衅滋事罪从其客观行为表现来看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但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秩序,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可能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该危险状态的发生。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鲜明特点。九、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多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高的一项刑事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可达到死刑,这是由其极大的公共危害性所决定的。
至于判死刑的多少问题不好参照,只能说目前都是慎用死刑,除非罪大恶极。
十、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量刑: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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