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应该如何来证明?
一、“经常居住地”应该如何来证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个是要原告在起诉时举证,一般需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开具证明。如果对确定对方办理了暂住证,还可以调取对方的暂住证作为证据。
二、法律中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可用凭居住证明和暂住证来证明。
公民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从起诉之日起算公民在所居住地点居住不足一年,但自公民离开住所地后曾在该地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2015年2月1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中央审议通过。将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目前中国不少地区已取消暂住证,由居住证代替。目前仍推行暂住证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临时居住证)等城市。
暂住证的开具机关是基层派出所,而居住证明的开具机关一般为居委会、小区物业、村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都是对于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比较掌握的单位,这两种材料也是法院所认可的证明材料。
三、经常居住地证明范文?
兹有__________经常居住在:
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
____________院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小区
____________园
___________楼_______门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产权房_________
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特此证明
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
经办人签字:
派出所或居委会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四、离婚纠纷中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五、怎样开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可用以下证件凭证出示证明
居住证明和暂住证。暂住证的开具机关是基层派出所,而居住证明的开具机关一般为居委会、小区物业、村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都是对于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比较掌握的单位,所以这两种材料也是最为认可的证明材料。
除前述基层组织外,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也有由工作单位(住单位宿舍)、学校(住学校宿舍)等单位开具居住证明的情况。
暂住证是我国特定时期对于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暂住证能够表明持证人在某一地区居住,一般有效期为一年,所以若是证明经常居住地一般需要提交时间连续的两份暂住证。
六、社保缴费能证明经常居住地吗?
社保缴费是不能够证明劳动者经常居住地的。因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通常会在劳动者工作所在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也有可能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费地点发生变更。
七、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去经常居住地起诉,需要提供什么证明嘛?
需要提供被告已在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委会证明或者其它证明,或者提交被告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提交被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
九、地域管辖中如何理解“经常居住地”?
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别?
国际私法中居所,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居所,公民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二、法律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定长期居住,是不是打算或法律以此为处理民事行为的中心。
民法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三、划分(居住时间等)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一个公民可以有多处居所,但大多数国家规定一个人只能设一处住所。
居所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