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范本?
一、追加被告申请范本?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对于贵院受理的(XXXX)鄂XXXX民初XXXXX号XXXX纠纷一案,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XXXX诉XXXXXXXXX纠纷一案,XXXXX向申请人支付的XXXXXX元,系申请人代被申请人收取,同时,XXXX与XXXXXX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实际业务往来,申请人与XXXXX并无直接业务往来,如需返款项,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返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提出如上申请,恳予准许。
此致
XX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 XX月XX 日
二、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三、交通事故是否主动追加被告?
可以的。明确交通事故赔偿属于债的范畴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等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依《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
而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具备债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所以,交通事故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属于债的范畴。
四、如何申请追加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五、追加被告的申请,民事被告人申请追加被告有何法律依据?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六、申请追加被告需要什么材料证据?
1.追加被告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告申请,另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2.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追加的,这个你不用管,法院会制作文书复印诉状副本等材料给追加的被告的;
3.如果是原告申请追加的,需要原告写一个《追加被告申请书》,基本格式是申请人(也就原告了)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你准备追加的公司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签字、日期,基本就是民事诉状的格式,这是比较正规的,一般这种文书法院都不会对格式要求太严,只要能把事情讲清楚就可以了;
4.追加被告你要提交的证据,因为不知道具体案情,不好具体说,但基本原则是:证明该被告应对你承担某种义务,比如证明该被告是你的实际雇主、该被告欠了你的工资等等。
七、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
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如下: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3、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1、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 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 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生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 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2、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 被告明确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 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 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 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 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 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3、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 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法院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有基本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二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 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
八、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在一个法院的诉讼过程中,被告通常被允许提出一些辩护、主张或相关证据,以支持他们的辩论和辩解。然而,当案件进展时,被告可能会发现原先提供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需要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的决定是一项关键性的步骤,这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首先,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平等性。法律的目标是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享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权利。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持其辩护和主张,那么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对被告不利。通过允许被告增加法律依据,法院能够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避免偏袒一方和不公正的审判。
其次,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能够提供更强有力的辩护和更全面的陈述。一个案件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辩护的力量。如果被告能够增加其法律依据,他们将能够更好地回应原告的指控,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证明,以支持自己的辩护和主张。这将使被告在辩论中更有竞争力,并提高他们取得胜诉的可能性。
此外,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还可以为案件提供更全面的审理和更准确的判断。增加法律依据意味着让所有有关方面能够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辩论,以便法院能够了解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这样,法官就能够做出更全面、准确的判断,并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否则,如果被告不被允许增加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案件的不完全审理和不准确的判断。
最后,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还能够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申请增加法律依据的权利,赋予了他们在案件中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如果被告不能增加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他们被剥夺合法辩护和陈述的权利,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允许被告增加法律依据,能够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的决定是在考虑到案件的特定情况和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做出的。尽管增加法律依据可能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但这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全面的审理。法院应该充分权衡被告的权益和其他相关利益,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定。
总结:
被告申请增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对于案件的公正性、被告的辩护和案件的最终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决定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更有力的辩护和更准确的判断,同时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该审慎权衡当事人的利益,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和公正的决定。
九、如何追加被告申请文书范本?步骤详解
背景介绍
在法律诉讼中,当一个案件正在进行中,被告方如果需要提供新的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追加被告申请文书的方式。追加被告申请文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由于需要符合特定的格式和规定的内容要求,因此对很多人来说可能会有一定难度。本文将为您详细解释如何追加被告申请文书,并提供一份模板供参考。
步骤一:确定追加申请的必要性
首先,被告方应该仔细考虑是否需要追加申请文书。追加申请文书通常是为了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或事实,以支持被告方的辩护或反诉。在作出决定之前,被告方应该和其律师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确保追加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步骤二:了解法院的要求
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被告方在追加申请文书之前,应该仔细阅读法院的规定和指导文件,了解包括文书格式、内容要求、递交方式等在内的要求。这样可以确保追加申请文书符合法院的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和延误。
步骤三:起草申请文书
一旦确定了追加申请的必要性并了解了法院的要求,被告方可以开始起草申请文书了。申请文书的起草需要严格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包括标题、开头、正文等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被告方应该确保申请文书的语言清晰、简明,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申请。
步骤四:核对和修改
起草完成后,被告方应该对申请文书进行仔细的核对和修改。在核对过程中,应该检查文书的格式、语法、逻辑是否正确,并确保申请文书的内容完整、准确、合理。如有需要,可以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和修改,以保证申请文书的质量。
步骤五:递交申请文书
完成核对和修改后,被告方可以准备将申请文书递交给法院。递交的方式一般包括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具体要求应遵循法院的规定。请确保在递交之前仔细阅读法院的指导文件,了解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追加被告申请文书范本
下面是一份追加被告申请文书的范本,仅供参考:
- 标题:追加被告申请文书
- 开头:致XX法院:本来被告已于XX年XX月XX日递交了答辩状,然被告近日发现某项重要证据,现特向贵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被告请求贵院核准追加申请,并将新提交的证据列入审理范围。
- 正文:被告近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份关键文件,该文件证明了原告的某项主张是不实的。被告认为这份文件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关键影响。因此,被告希望贵院能够接受该文件作为新的证据,并将其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 结尾:被告再次请求贵院核准追加被告申请,并将新提交的证据列入审理范围。谢谢合作!
总结
追加被告申请文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起草和递交过程中需要注意许多细节。被告方在追加申请前应该充分了解法院的要求,并仔细起草申请文书,确保格式正确、内容合理。本文提供的范本可供参考,但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谢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对您在追加被告申请文书方面有所帮助!
十、追加被申请执行人司法解释?
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一些规定,但其主要侧重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或单位的情形。对于自然人的追加规定除了被执行人死亡未放弃继承者可以变更以外甚为鲜见。然而在执行实践中,追加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确是经常面临而又难以统一的实际问题,尤为突出的是具有夫妻身份关系者。主加者认为为了解决执行难和从快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
反对者认为应当充分保障被加者的权益,非经诉讼程序不应径行让他人承担义务。但是两者也有相通之处,就是承认实体上以被追加者应承担义务为前提,分歧在于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还是待诉讼确认后再让其履行义务。坦然地说,主加者重实体,反对者更重程序。在强调司法公正的现阶段,程序与实体同样并重,但是两者也并非对立,本人主张可以在规范程序的前提下本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执行机构视情直接追加。
首先必须明确界定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和依据:
(一)基于监护职责追加父母中的一方。如两个不足10岁小孩在玩耍中甲致乙受伤,诉讼中判决甲父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甲父一直外出躲避,而甲家中虽有财产,但其母认为自己不是被告人没有赔偿义务。我们认为父母同为监护人,可以在执行中直接追加甲母为被执行人。
(二)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追加夫妻中的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个人债务即使诉讼中仅列一人,执行中也可以追加。实践中较多的是夫妻假办离婚真躲避债务,有的是“各人经手债务各人负责”,有的是“所有债务由某某偿还”。如此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追加。
(三)基于合伙追加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对于审理中的遗漏,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四)基于担保而在执行程序追加。主要是执行阶段的保证人,此时是保证人明知要承担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己的责任。而对于在审理期间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执行机构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规定85条裁定追加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承担责任。
(五)基于到期债权而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规定61-69条的精神,第三人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无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通知其向债权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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