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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区别?

交通事故 2025-03-04 15:27

一、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区别?

  1、民事诉讼是法院经过审判,依法做出的判决。

  2、和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亦称和息。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

  3、调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众或者群众组织,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4、仲裁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交通事故,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处理纠纷的机构不一样、程序不一样。

1.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诉讼是司法机关。

2.仲裁员是登记在册的人员,包括专家学者等,仲裁委给仲裁员发报酬,诉讼中的法官是在编司法人员,政府财政发工资。

3.仲裁程序依据仲裁法,仲裁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依据是民诉法及相关规定。

4、仲裁一裁终局,即裁决了就生效了,诉讼除小额诉讼外,有一审二审程序。

5.仲裁委收取的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高

三、诉讼和解的意义?

在我国,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请求法院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诉讼和解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自主交涉、相互协商基础上对于纠纷的解决,虽然原则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可适用,但是,给予诉讼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及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诉讼和解。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2.单纯的确认之诉,即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确认身份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等案件不适用和解。

3.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4.对于涉及身份关系,诸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四、诉讼与反诉讼区别?

诉讼:(其最初的含义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而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反诉讼,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 

五、不服诉讼与未决诉讼的区别?

不服诉讼指的是对诉讼的情况或者结果有异议或者不满意的情况。也就是说对诉讼的结果产生争议的行为。不服诉讼可以申诉,也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未决诉讼指的是该诉讼案件还没有进展和效果的情况,也就是说还没有最终确定结果。未决诉讼说明该诉讼的内容还在调查和审理之中。

六、集体诉讼与个人诉讼的区别?

集体诉讼和个人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告的人数。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也就是原告人数是多数时,人民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部当事人产生效力,特殊事项需要全部当事人同意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属于个人起诉的(也就是原告是一个人),当事人可以亲自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法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七、重整与和解的区别?

重整,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经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2、启动条件不同。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适用对象不同。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适用对象相同,而重整制度往往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4、申请人不同。申请和解往往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而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比和解要宽得多,债务人、债权人,甚至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也可以提出申请。

5、效力不同。根据各国法律对和解的规定,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只能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发生效力。重整制度则不同,只要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其效力及于所有的债权人。此外,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

6、措施不同。和解制度可以采取的措施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

7、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和解计划一旦达成,就由债务人自己去操作,恢复经营,想方设法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各种债务,侧重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重整计划的侧重点在于设计出各种各样的拯救企业的方法、措施和对策,力求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八、和解与警告的区别?

和解 [hé jiě]

1.宽和,宽容。

《荀子·王制》:“和解调通……则姦言并至,尝试之説锋起。” 杨倞 注:“谓宽和不拒下也。”

2.平息纷争,重归于好。

《史记·韩信卢绾列传》:“ 匈奴 冒顿 大围 信 , 信 数使使胡求和解。”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上:“﹝ 李令 ﹞与 张延赏 有隙…… 德宗 尝令 韩晋公 和解之。”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二人几攘臂,一老儒和解之。” 丁玲 《莎菲女士日记·三月十七》:“那天晚上 苇弟 赌着气回去,今天又小小心心的自己来和解,我不觉笑了。”

3.犹溶解。

北魏 贾思勰 《齐民要术·笨麴并酒》:“﹝作白醪酒法﹞凡三酘。济,令清,又炊一斗米酘酒中,搅令和解。”

警告 [jǐng gào]

1.告诫,使警觉。

前蜀 杜光庭 《司徒青城山醮词》:“恐臣过咎所招,仙岳降异常之兆;灾蒙所袭,神峯垂警告之祥。” 宋 叶适 《与交代启》:“智者之后,利而易循;拙者之初,钝而难习。或可施於警告,愿勿弃於疏庸。”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三:“‘小声点’。他生怕让人听去,警告地说:‘隔墙有耳。’”

2.对有错误或不正当行为的人、团体、国家提出告诫,使认识所应负的责任。

鲁迅 《且介亭杂文·阿金》:“这种扰动,我的警告是毫无效验的,她们连看也不对我看一看。” 王西彦 《古城的忧郁·灾祸》:“警告是早就来过的,叫他自动停刊,他没有依从。” 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六章:“广播员当即向这个破坏阵地联欢的 美国 军官提出警告。”

3.纪律处分的一种。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三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九、交通事故和解了还用出诉讼费吗?

交通事故和解了,也要出诉讼费。

只要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已经立案,诉讼费是必须收的。

和解也一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要法院的调解书,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

如果当事人不要法院的调解书,但既然进入诉讼程序,总的有个结果,不能有头无尾,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当撤回起诉,而撤诉也要收取诉讼费,也是减半收取。

十、和解与调解区别?

和解就是双方发生矛盾,摩擦或者是口角之类已经互相不去计较了,让事情过去不再揪着这放,双方都达成的协议或是这种共识的就算和解,调解就是事情还没得到合理的解决,还有人在中间向两边进行沟通,传达两边的意思,第三方的进行交流,事儿还在解决当中,还没有把事情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