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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是怎么回事?

交通事故 2025-03-30 03:01

一、上海一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是怎么回事?

在3月26日,一位骑共享单车的小男孩在上海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上被大客车碾压后身亡。

当天14时许,有网友发帖称,“午饭后路过天潼路、浙江西路口,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个骑着共享单车的大约的小男孩在机动车道上不幸被一辆灰白色大客车碾压,救出时已经血肉模糊,而且身边并没有家长。”

事故发生在3月26日下午,事发时一辆大巴车沿着天潼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浙江北路路口左转弯时与一名骑着自行车的男生相撞,事发后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整个自行车被压在大巴车下,将男生救出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知情人透露,男神今年上小学4年级,不满12周岁。

由于浙江北路与天潼路交叉口的一侧全部被绿色围板遮挡,且没有人行道,骑车人从南往北骑行确实只能骑在机动车道上,而且视线不是很好,当大客车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口向浙江北路拐弯向南行驶时,骑车人很难提前看到。

据悉,出事时人与车都被压在大客车下面,当被消防员拖出来时,自行车前轮已经没有了,小男孩也不动了,随即就被救护车送往医院。

二、上海交通事故+工伤是如何赔偿的?

也祝你新年快乐!

上海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只能获得一份赔偿(有的地方补充赔偿),《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如果第三方失踪了,你无法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自然也就不用偿还工伤保险待遇限期支付的了。

医疗费应该全报,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由单位支付。

三、上海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与赔偿,对方是全责

个人感觉,在这里问这种问题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

出了交通事故,可以有两种方式来解决:一是报警,二是私了。

如果报警,楼主提出的问题就都不是问题了,交管部门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楼主只需根据总损失金额、按照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就是了。

如果是私了,那就是双方协商的问题了,很多规定就不适用了只要双方满意就行了。

楼主在这里问,这里的回答就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呀,实际上还是帮不到楼主。

建议楼主请交管部门出面解决,如果私了,后患无穷。

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相关法规,只要他不是故意撞楼主,楼主至少要承担20%的责任。

按照规定,赔偿项目包括:

①财产损失,抢救治疗等费用,康复费用,因治疗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补助费,误工费;伤者家属为此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

②伤者若因此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还要计算伤者负有抚养义务的抚养费、有赡养责任的赡养费、预期收入补助费等等费用。

对于①,费用是明确的,可以依据发票、收据、证明材料、工资单等进行计算;

对于②,则要看伤者的年龄(还可工作多少年)、户籍性质(是否城镇户口)、家庭状况(被抚/赡养人的年龄、人数等)、所处地域(地域不同,社会平均收入不同),以及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人均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般不考虑精神损失费,只有当进行法律诉讼时,有可能会提出精神损失费(应该叫精神抚慰金更确切)。

在上述金额确定后,楼主只需在上述总金额中,负担责任认定书中规定的比例。

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和楼主投保的额度有关,若赔偿金额低于投保额度,则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若赔偿金额高于投保额度,则保险公司只赔偿投保额度,余下的由楼主个人赔偿。

四、交通事故在上海发生、但人是外地人伤残赔付标准如何

事故发生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3选1最高标准的那个。

五、上海市关于重大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现场警戒线设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 (无名尸体处理)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的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第六条 (事故检验和鉴定)

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

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由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或者专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

检验和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检验费和鉴定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担保)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外省市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本市的,应当在本市寻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可离开;无担保人的,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离开。

担保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固定居所;

(二)有固定经济收入;

(三)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抢救医疗费的预付)

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事故车辆;暂扣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暂扣的车辆作无主车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单位提供的证明)

医疗单位抢救治疗交通事故伤者,应当填写上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验伤通知书》,并开具伤情医疗诊断证明。对确需病休的,应当分别向伤者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休假证明。

第十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顺序认定责任:

(一)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二)违反让行规定的;

(三)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四)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两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三)造成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四)造成轻微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

第十三条 (赔偿调解的中止和重新开始)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间,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或者提出复议请求的,调解中止。重新调解从申请人收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四条 (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布。

第十五条 (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一百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劳务中违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单位)的,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位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康复费用)

交通事故伤者无正当理由,要求在康复(疗养)病房或者康复医院治疗的,其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生活护理)

交通事故伤者在家治疗,生活需要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护理费计算,以一名护理员为限,护理期限至伤者生活能自理为止。

第十九条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致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十个等级,并按照本市平均生活费的一定比例计算。一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生活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二级为百分之九十,其他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