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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劳动合同法?

劳动纠纷 2024-08-17

一、2018年 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8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

2018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地方有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等等。

三、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

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

导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它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石。为了帮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现将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进行整理和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劳动合同法共分为六章,涵盖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包括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的协议。
  •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
  • 诚实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意愿。
  •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公平的。

此外,劳动合同的订立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
  •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期限,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安排、劳动条件保障等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 保证劳动者的工作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劳动者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 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意愿进行变更,也可以由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 变更应当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涉及到以下情形:

  •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赔偿金: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百以下的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劳动合同法》(2007年修订)。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相互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维护双方的权益。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就业机构,以获得更全面、准确的法律咨询。

四、最新劳动合同法2018

最新劳动合同法2018

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设置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工作关系的准则。自2018年以来,中国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以及对雇主和雇员的影响。

1. 劳动合同的设立

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反映其双方意愿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应当明确雇主和雇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雇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
  • 工资和福利: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应当明确雇主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违约责任: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设立旨在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

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超过两年,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雇主和雇员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约定续订或解除合同的事宜。

无固定期限合同:雇主与雇员双方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双方一方提出解除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最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品或服务抵押或抵扣。

此外,雇主还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雇主和雇员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福利待遇,如奖金、年终奖等。

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4.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包括工作环境、设备设施、工作制度等。雇主应当提供符合工业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保护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休假制度等。雇主应当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禁止性劳动,如禁止对未成年劳动者进行苛刻的体力劳动、禁止对女职工进行夜班工作等。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当一方未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等,具体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如通过协商解决不了的争议,双方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总结

最新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雇主和雇员双方应当遵守最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重要约定,通过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有助于营造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8

劳动合同法全文是中国劳动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雇主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018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进行了一些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劳动合同法全文的背景和意义

劳动合同法全文是我国劳动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全文的制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调动社会生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全文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全文共分为八章六十五条,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全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是劳动合同法全文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劳动合同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全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第二章是劳动合同法全文中的重要章节,主要包括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等内容。这些内容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内容要素、解除条件等重要规定,对于雇主和劳动者在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等内容,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收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全文明确规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和计算方法等,为雇主和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四章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和加班等内容。劳动合同法全文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加班补助等重要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章是劳动合同法全文中的重要章节,主要包括劳动条件的保障、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等内容。劳动合同法全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劳动合同法全文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方式,为雇主和劳动者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劳动合同法全文的修订与更新

2018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进行了一些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修订与更新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全文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要在劳动者入职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全文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一方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等方式进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和条件明确下来,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劳动报酬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加强了劳动报酬的保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文的实施和影响

劳动合同法全文的实施为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全文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保护,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全文的实施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全文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措施,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全文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全文是我国劳动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雇主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全文的修订与更新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规定,适应了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六、2018年劳动合同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的增加,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并对雇主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2018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强制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约束。同时,劳动者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2.劳动报酬

根据2018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劳动者的工作量、质量和效果。

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对违法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2018年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主张加班工资、奖金或福利待遇等。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2018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变更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书面变更合同的内容和原因。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不得违背劳动者的意愿,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提前解除和无因解除两种情况。提前解除应当在提前告知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请求,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无因解除是指当一方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

4.社会保险和福利

根据2018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例如带薪年假、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等。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做出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解决

根据2018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帮助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可以咨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和指导,确保自身权益的得到保护。

总结

201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享受,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解决等方面都有了更具体的规定。

劳动者应当认清自己的权益,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创造公平、公正、安全的工作环境。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增加大家对2018年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认识,为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份参考。

七、201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201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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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八、劳动合同法2018全文

劳动合同法2018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对于雇主和员工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革,劳动合同法也不断发展和修订。在201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再次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2018全文进行解读,以帮助雇主和员工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合同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8全文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雇主和员工的身份信息。
  • 工作内容:具体说明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岗位。
  • 劳动报酬:明确约定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加班费等。
  • 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年假等。
  • 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 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合同的起止时间。
  •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仅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条款。

合同解除

在劳动合同法2018全文中,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

  • 达成协议:雇主和员工可以达成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经济性裁员: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调整产业结构等原因,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 辞职:员工可以向雇主提出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 退休: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自动解除。
  • 违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和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2018全文进一步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雇主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

  • 工资支付: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
  • 劳动安全与健康:雇主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 福利待遇:雇主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 职业培训:雇主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 女工保护:特殊保护措施应当提供给孕期、哺乳期和经期的女工。

劳动合同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雇主,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解决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争议是难免的。为了保护雇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2018全文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

  • 协商解决:雇主和员工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诉讼解决: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旨在公正、公平地解决矛盾,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劳动合同法2018全文对雇主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雇主,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员工的权益;作为员工,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九、2018新劳动合同法

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员工和雇主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和挑战。作为员工,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劳动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雇主,了解新的法律要求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弹性工作制

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变化是引入了弹性工作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求和员工个人需求,更加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根据新法规定,在弹性工作制度下,工作时间可以通过灵活安排来进行,从而适应员工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需求。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大限制,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弹性工作地点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允许员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工作地点,例如在家办公或者灵活选择各个办公场所。

合同变更和解除

在2018新劳动合同法下,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相关规定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新法旨在进一步保护员工的权益,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新法,合同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在书面形式上进行记录。变更的内容应当与原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不得对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而合同解除方面,新法增加了一些需要注意的规定。例如,企业解雇员工必须有合理的事由,并且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同时,企业需要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就业转岗帮助等服务。

双方权益平衡

2018新劳动合同法非常重视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新法规定了许多保护员工权益的措施,并加强了对企业的法律约束。

例如,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这些权益需要得到企业的保障,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另一方面,新法也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企业需要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违规或者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和赔偿的责任。

劳动关系调解和仲裁

在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关系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劳动关系调解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双方可以选择由企业内部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如果劳动关系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性。仲裁机构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双方需按照裁决履行义务,并依法享受相应权益。

劳动关系调解和仲裁是平等、公正、合法的方式,可以帮助双方快速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员工和雇主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员工,我们应当深入了解新法的内容和要求,充分维护自身权益。作为雇主,我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妥善管理员工关系。

合理使用弹性工作制度,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既能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又能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在合同变更和解除方面,要注重双方协商和平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给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

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为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员工和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十、2018劳动合同法案例

2018劳动合同法案例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迅速,劳动合同法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文将介绍一些2018年的劳动合同法案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2018年的一起案件中,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工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案例中,劳动者将用工单位告上了法庭,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也促使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加慎重,遵循法律规定。劳动者也应对自己的权益保持警觉,一旦发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案例二: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

在另一起案件中,用工单位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应有的工资。这个案例再次彰显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效力。

案例三:用工单位违背劳动合同约定

一起用工单位违背劳动合同约定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等。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了明确约定的劳动合同,但用工单位未能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也未支付足额工资。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案例四: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某公司的一起案件中,用工单位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个案例再次提醒用工单位必须履行职责,与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五:雇佣未满法定年龄的青少年

在一起青少年劳动案件中,用工单位违法雇佣未满法定年龄的青少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不得受雇。

劳动者的监护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青少年的权益,向有关部门举报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案例六:合同期满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

在一起合同期满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案件中,用工单位被判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办理工作手续,办理续签手续。

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用工单位在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总结

通过这些2018年的劳动合同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广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用工单位也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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