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条款?
一、保险法条款?
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合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违反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编写合同时,应当清楚明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和范围,并且以明确和易于被理解的方式呈现给被保险人。
免责条款的主要作用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这些特殊情况可能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违反交通规则、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设定,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而导致不必要的赔偿。
然而,免责条款并非完全可以随意设置,保险公司在设置免责条款时仍然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首先,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理、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免责条款来违背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免责条款的设置应当与保险合同的对象、标的、风险特征等相关因素相适应。保险公司不得滥用免责条款,压缩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能免责的情况。比如,保险人将死亡的赔偿责任免除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合同中一方驾驶、托管、使用交通工具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得免责;被保险人为保险标的所需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不得免责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免责条款,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在航空保险中,对于乘客在航空器上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航空公司不得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排除或者限制责任。
保险法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合理使用免责条款,可以促使被保险人自觉遵守保险合同约定,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在设置免责条款时也需要审慎考虑,确保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对被保险人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总体来说,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是为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免责权利,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设置免责条款,并且以透明公正的方式告知被保险人。
保险法对于免责条款的规范,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合理设置免责条款,并保证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和范围,以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损失。只有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的努力下,保险市场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条款是否违反保险法?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怎么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就要赔付。
但这是真的吗?
保险合同“两年不可抗辩”真的能保证赔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山东法院判罚的案例:
当事人是周某和中国人寿荣成市支公司。
2006年11月,周某为其职工隋某在被告处投保了康农终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周某,被保险人为隋某,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期间终身。
在该款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责任内容包括心肌梗塞。而在投保前2个月,被保险人隋某曾因心脏病入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2008年11月8日至2008年12月7日,被保险人隋某因心脏病入住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被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
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7月15日,入住中国医学院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陈旧性心肌梗死等。而在投保后2年,被保险人隋某也曾两次入院,诊断均是心肌梗死。
2011年9月21日,周某向被告中国人人寿荣成市支公司申请理赔,中国人寿荣成市支公司与同年2011年10月18日,出具《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载明:中国人寿荣成市支公司依法解除其与原告周某签订的保险合同。
一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请求解除合同的,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审判罚:中国人寿荣成市支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二审: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即患有其所申请理赔的疾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上诉人,而在保险合同成立的两年期间内,又因同样的保险疾病两次住院治疗,被上诉人君未及时申请理赔,直至2011年9月21日才向上述立法原义,有规避法律的故意,其行为不但不符合上述立法原义,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上诉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其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判罚:支持中国人寿荣成市支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拒绝赔偿。
终审:维持二审意见,支持中国人寿荣成市支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拒绝赔偿。
因此,哪怕保单超过两年,只要故意规避法律,严重违反诚信信用原则,保险公司都有机会解除保险合同,进而拒赔。
保险合同“两年不可抗辩”什么情况下不赔?
从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到,想要获得赔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保险合同不可解除
符合保险责任
以一个典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为例: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案例
某客户投保前发现有一个乳腺结节,伴有细小钙化和丰富血流信号,没有告知。
投保后发现,这个结节长期存在且位置固定,被经过活检穿刺确诊乳腺癌。
这时候保险公司就有理由判断,乳腺结节是这次乳腺癌的症状或体征,并最终被确诊为乳腺癌。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可以以客户投保之前已经出现症状,不符合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因为首次确诊指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认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合同生效后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五、买卖合同的债务转让条款
买卖合同的债务转让条款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的签订是确保双方权益、保障合作关系的重要一环。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候卖方或买方可能需要将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因此,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债务转让条款,以保护各方的利益。
债务转让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债权人对债权的赋予和债务的承担。这些条款需要详细规定转让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债务转让条款:
- 转让条件:债务转让的条件应清晰明确,确保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能满足相关要求。这些条件可能包括经过原债务人的书面同意、受让方的资质审查和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
- 通知义务:当债务转让发生时,转让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提供转让的详细信息和文件。这样可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了解债务转让的情况。
- 免责条款: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通常希望获得豁免责任的保障。因此,债务转让条款中应包含豁免原债务人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
- 生效条件:债务转让的生效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达成其他协议。这些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并规定了各方的执行义务。
- 违约责任:债务转让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都可能对其他方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债务转让条款中应明确每一方的违约责任,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赔偿。
除了上述常见的债务转让条款外,根据特定情况和交易目的,合同中还可能包含其他有关债务转让的条款。举例来说,如果买方希望将债务转让给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债务转让条款应明确相关限制、程序和责任。此外,债务转让条款还可以约定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程序。
债务转让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安排,可以帮助各方分摊风险、优化资金运作和提高经营效率。然而,债务转让涉及的法律和商业事务较为复杂,不当操作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各方应当仔细考虑债务转让条款,并征求专业法律和商务意见。
总之,买卖合同的债务转让条款对于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通过明确债权和债务的转让条件、程序和责任,债务转让条款可以帮助各方降低风险、保护利益。因此,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都应仔细研究和商讨债务转让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双方的合作关系。
六、关于债务继承的法律
关于债务继承的法律
在生活中,当一个人去世时,债务问题往往是引发争议和纠纷的一个方面。根据中国的法律,债务是可以继承的,这意味着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债务并没有消失,而是由他的继承人承担。然而,债务继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许多细节和程序。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关于债务继承的法律问题。
继承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继承人在继承债务方面有一定的责任。如果你是继承人,你将成为去世者债务的法定继承人。这意味着你将承担去世者在世时所欠下的债务,包括贷款、信用卡债务等。继承人是法律上的义务人,他们有责任偿还去世者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的责任是相对有限的。在法律上,继承人的责任仅限于遗产的价值。如果您是唯一的继承人,并且遗产有限,您的责任可能相对较小。然而,如果您是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债务,您将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将与其他继承人一起分担债务。
债务继承的程序
债务继承涉及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首先,您需要取得继承人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继承人可以是合法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合法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遗嘱继承人则是根据去世者的遗嘱来确定的。
一旦您取得继承人的资格,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这包括向有关的机构提交申请、填写继承手续等。在申请过程中,您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如去世者的死亡证明、遗嘱等。
完成继承手续后,您将正式成为继承人,享有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您将承担去世者的债务,并有权处置继承财产。
债务继承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债务继承过程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事项。
- 寻求法律咨询:由于债务继承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一位合格的律师可以帮助您理解相关法律,并为您提供指导。
- 及时处理债务:作为继承人,您有责任及时处理去世者的债务。如果您无法全额偿还债务,您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 保留相关文件:在债务继承过程中,您需要保留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证明。这些文件可能对您处理债务问题以及解决争议有帮助。
- 防止欺诈:在债务继承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试图欺骗您。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报警或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债务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作为继承人,您有责任承担去世者的债务,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并注意相关的程序和注意事项。通过正确处理债务继承问题,您将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可能的纠纷和争议。
Note: The generated text above is in Chinese language and properly wrapped in codeblock syntax.七、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原文?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关于隐性债务的规定?
本人认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中如何对隐形债务进行界定?从发生时间、基本属性、赔偿权利人、义务人等。那么隐形债务金额又是如何确定?从债权人主张、受让方根据实际来确定等。
1、关于隐性债务的界定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对隐性债务的界定进行明确约定。由于在股权转让之后,隐性债务是否会被追诉并不确定,即目标公司实际承担债务并不确定,所以有人也将此种债务称作目标公司的或然性债务。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性债务进行界定:
(1)发生时间
应在股权转让之前发生。从股权转让合同来看,一般明确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实际发生或由基准日前的行为引致。
(2)基本属性
应为转让方未披露或者未完整披露的,目标公司应负担的义务或债务部分。
(3)赔偿权利人、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应为股权受让方,义务人应为股权转让方。
2、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
对于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债权人的主张确定
(2)受让方按照实际证据、结合债权人主张确定
(3)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4)根据案件执行金额确定
九、保险法关于人保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人身保险条款的管理,使条款的制定能够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金融法规、法令,维护保户的利益,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保持条款的稳定性,使条款的制定权限、报批程序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制定、使用的人身保险条款,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条款的制定权
(一)长期性(一年以上)人身保险条款由总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各地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在某些新领域开办长期险业务、总公司又未下发相应条款及办法的情况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条款,但要报总公司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制定或修改长期性人身保险条款。
(二)短期性人身保险条款的基本条款由总公司制定,省级公司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基本条款的条件下制定相应的条款,但需报总公司备案。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制定、修改短期险条款。
(三)社会保险办法由总公司、省公司、地区级公司制定。省公司、地区级公司提出办法草案分别报上级公司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三、上报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长期性保险条款
1.投保条件
2.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3.保险起期
4.保险期限
5.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6.给付与申请手续
7.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二)短期性人身保险条款上报上列长期险基本内容的1、2、4、5、6项。
(三)法定、统筹保险办法除上报长期险规定的七项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办法的实施范围、保障的项目和标准。
以上为报批条款所必须具有基本内容。各地上报条款时还应根据条款需要增加必要的内容。
四、上报条款的说明内容
上报的条款须附有条款说明,计算说明和可行性调查报告。计算说明的内容为:
(一)长期性保险条款说明
1.三个预定率及有关参数
2.保险费、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3.业务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按纯保费式未来法计算)
4.退保金的计算公式
5.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
(二)短期险计算说明上报长期险计算说明的1、2、4项。
(三)社会保险办法计算说明内容,按照不同的收付方式,上报相应的内容。
统筹式业务(即现收现付式):企业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退休(含离休、退职)职工人数、退休费用的组成、退休费总额、退休职工给付项目、标准及其占标准工资总额的比例、拟确定的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及构成等。
积累式:上报长期险计算说明的五条。
现收现付加积累式:按上述两项的要求上报。
五、条款、办法的上报手续和条款、办法的批复
(一)省级公司设计制定长期性保险条款需上报条款设计计划,待计划批准后再进行条款的设计及数据的计算工作,以免各地重复设计同类条款。
(二)省级分公司制定的条款,须经充分酝酿、论证成熟后,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上报总公司。
(三)省级公司制定的地方性条款的文头一律要标明本分公司名称。
(四)总公司接到各分公司上报的条款报告后须在三十天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五十天内批复。
六、条款的适用范围
(一)经批准后的地方性长期保险条款,其实施范围仅限于本地区。其他分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引入。引入别省短期保险条款须先报总公司备案后方能使用。
(二)总公司限定范围试点的条款,未经总公司同意非试点单位不得引入。
(三)地方性条款一经批准实行,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
(四)条款解释权属于条款的设计制定单位。
十、保险法关于回执的规定?
保险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管签没签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客户只要交了保费以后保单本身就已经生效了,保险公司从生效日起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没签有几方面影响:签收回执后10天为犹豫期,可无损失退保,如果你本人没有签回执,别人帮你代签了之后过了10天再将合同给你,就错过了犹豫期;回执始终不签不交回公司,业务员方面会扣回执超期罚款。
扩展资料: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