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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债务人详细地址该怎样起诉?

债权债务 2024-09-26 23:41

一、不知道债务人详细地址该怎样起诉?

  按法律规定,如果不知道债务人的详细地址,可以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债务人出庭应诉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起诉债务人后还能再起诉保证人么?

  一、如果是一般保证人,起诉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人,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保证人。   1、连带保证,实际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二审也可以追加被告。   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单独起诉的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有权起诉借款人吗?

债务人是可以起诉债权人的。

1.欠款的数额有异议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债权人支付欠款。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2.债务人所欠债务数额不确定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债权人不愿意谈判或者不谈判的,债权人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法院应当确认债务人的债务数额。

四、个人借款不还起诉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个人借款不还,起诉时是不需要通知债务人的。

起诉是个人的权利,出借人认为债务人不还借款,损害其合法权益,当然有权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需通知债务人说,我要起诉你呀。

只要债权人起诉法院后,法院自然会通知债务人应诉。

五、债权人可否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从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起诉担保人时,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保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原告只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除外。

六、多个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先起诉的先赔偿吗?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如果都已经获得法律依据(生效判决),且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多个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先执行或者先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权。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七、民间借贷债务人在外地监狱,怎么起诉?

民间借贷债务人在外地监狱服刑,债权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八、债务人在异地,我可以在本地起诉吗?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九、起诉债务人所有的转账记录都要吗?

不一定。对方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中,否认的转账记录需要提交。

十、债权人占用债务人房产超过20年债务人还能起诉吗?

房子纠纷超过20年是不可以起诉的。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保护,这种时效被称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1)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2年

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最长时效适用“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