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债权转让案审结后还能起诉原债务人吗?

债权债务 2024-09-28 16:29

一、债权转让案审结后还能起诉原债务人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签字后生效,债权人即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只有双方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了,债权人不能再起诉债务人。

二、多个债权人能一起起诉同一债务人吗?

1、一个债务人同时有多方债务,多个债权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同一个法院,则该法院会并案处理,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被执行财产。

2、《民事诉讼法》指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4、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三、债权质押必须告知债务人吗?

质押和抵押哪一个对债务人更有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债务人自己决定!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四、债券上有写债权人和债务人吗?

是的,债券上通常会明确标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指的是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或持有人,即债券的债权持有者。

债务人则是发行债券的实体,可以是政府、企业或其他机构,他们承诺在债券上载明的条件下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本金。这些信息通常在债券的发行文件中清楚地列出。

五、债权人能否仅起诉债务人能不起诉担保人吗?前提是债权人不想起诉担保人?

从你提供的情况,回答如下: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日期的更改都是知悉且相互同意的,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只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即债务人在更改后的日期之间具有还款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起诉。

对于担保来说,其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发生的,在当初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的日期就视为担保人担保还款的日期,如果该日期做了更改的情况下,担保人没有同意亦不知悉的情况下,那么担保人仍然需要按照未更改前的日期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债权人是有权起诉债务人的,且一定会胜诉,对于担保人来说,如果债权人一并起诉担保人的话,你只需进行担保日期抗辩即可,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及答辩书面文件即可,如果是事实的话,法院会判决担保人不需承担责任的。

六、债务人有权起诉借款人吗?

债务人是可以起诉债权人的。

1.欠款的数额有异议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债权人支付欠款。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2.债务人所欠债务数额不确定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债权人不愿意谈判或者不谈判的,债权人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法院应当确认债务人的债务数额。

七、债权人可否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从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起诉担保人时,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保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原告只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除外。

八、债权人先后起诉债务人怎么偿还?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虽然不同,但执行的目的都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被执行人都享有给付金钱权或物权。在给付权的问题上,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自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多个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先起诉的先赔偿吗?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如果都已经获得法律依据(生效判决),且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多个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先执行或者先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权。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十、个人借款不还起诉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个人借款不还,起诉时是不需要通知债务人的。

起诉是个人的权利,出借人认为债务人不还借款,损害其合法权益,当然有权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需通知债务人说,我要起诉你呀。

只要债权人起诉法院后,法院自然会通知债务人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