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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区别?

债权债务 2024-09-29 02:25

一、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区别?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单位实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虚假诉讼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民事诉讼活动,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构成本罪。虚假诉讼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三、虚假陈述属于虚假诉讼吗?

虚假陈述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虚假债权转让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债权转让指:(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详细的债权债务相关法律条款华债网更为清楚。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所以你要把问题具体情况说清楚。

五、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非法的目的,利用法律途径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时,虚构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依据、非法的诉讼请求。虚假的民事诉讼一般表现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后债务,意图损害他人的利益、捏造侵权、合同、继承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是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河南虚假诉讼举报?

不能向法院直接举报,虚假诉讼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应当到公安局报案,向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诉讼的有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调查取证。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案件,由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调查申请或者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七、怎样起诉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

一、[反诉],与本诉相对,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诉称本诉。反诉是本诉被告用以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辩驳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被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

二、反诉可以在被告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付本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答辩状进行答辩反沂,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反诉。

三、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

详情请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诉罪]以捏造成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妁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在如今的社会中,民间借贷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形式,为人们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机会。然而,随着借贷行为的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这一机会进行诈骗,甚至制造虚假诉讼。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危害,并提供一些防范措施,帮助借贷双方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危害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的是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共同,故意采取欺诈手段,通过虚假证据或其他不当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造成经济损失: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借贷双方受到经济损失。一方面,被诉方在无辜的情况下不得不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巨额费用;另一方面,诉讼可能会导致借贷纠纷的延误,使款项无法按时回收,进一步加大借贷风险。
  • 侵犯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方面,诉讼可能滥用法律程序,对借贷方采取拘留、损害名誉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诈骗者通过虚假证据干扰司法正常运作,破坏社会法律秩序。
  • 社会信任受损: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民间借贷的信任基础。一旦借贷市场上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借贷双方的信任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使得借贷关系不再可靠,从而影响正常的经济交流和发展。

防范措施

为了避免成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借贷双方应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借贷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 审慎选择借贷对象:在进行借贷之前,借贷双方应对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可以通过查询信用记录、咨询熟人推荐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对方是否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
  2. 签订合法合同:借贷双方应明确约定借贷金额、利息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并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合法依据。
  3. 保留相关证据:借贷交易的过程中,借贷双方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这些证据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明自己权益的依据,有助于解决纠纷并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
  4. 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借贷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借贷双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的证据,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结语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借贷双方应高度警惕,加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受害者。建立一个健全的借贷机制和信用评估体系也是预防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合法规范的借贷行为和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九、2020虚假诉讼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十、虚假诉讼罪由谁管辖?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处罚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