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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出资

债权债务 2024-11-16 20:36

一、合伙企业如何出资

合伙企业如何出资是建立和经营合伙企业时需要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之一。出资决策对于合伙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对各合伙人权益的影响,是确保合伙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出资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注入的资金或其他财物,作为合伙企业运营所需的经济资源。在出资问题上,合伙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各合伙人的实力、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各合伙人对企业发展的重要贡献。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素需要考虑的:

1. 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形式。

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将资金存入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作为出资额。实物出资则是合伙人以实物形式向合伙企业出资,如房产、机器设备等。

货币出资相对简单,交易便捷,但风险在于货币的波动和变动。实物出资相对复杂,需要进行评估、估值以及转移手续等。合伙企业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合伙人意愿进行协商和决策。

2.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是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出资额度的比例关系。

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应该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度、贡献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一般而言,出资额度较大的合伙人在决策和利润分配中拥有更大的影响力。

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出资比例来决定各合伙人的投票权、决策权以及利润分配比例等。合伙企业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灵活调整出资比例,例如增加某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提升其参与度。

3. 分期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资或分期出资的方式。

一次性出资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一次性投入全部出资额。此种方式简单明了,适合合伙人资金实力较强、能够一次性出资的情况。

分期出资是指合伙人将出资额分期到账,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表逐步投入合伙企业。这种方式适用于资金实力较弱、需要逐步投资的合伙人。分期出资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合伙人的情况进行调整,灵活性较强。

4. 出资方式对合伙人权益的影响

不同的出资方式对合伙人的权益有不同的影响。

货币出资方式是最常见的方式,合伙人将现金投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股东。货币出资的合伙人享有分红权、管理决策权以及资产分配权。

实物出资方式是指以实物形式出资的合伙人。实物出资的合伙人在享受分红权、管理决策权和资产分配权之外,还享有该实物的所有权。合伙企业将实物转让或处置时,实物出资的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分配权。

5. 合伙协议中的出资约定

为了明确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之初各合伙人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可以明确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分红机制、管理决策权等关键事项,以确保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行。

合伙协议中的出资约定应当包括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以及各合伙人的权益保障等内容。合伙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解决合伙企业纠纷的依据。

结论

合伙企业的出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各合伙人的权益,也影响着合伙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合伙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各种出资方式,并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出资方式和比例的确定。通过明确的合伙协议和出资约定,可以规范合伙企业的运行,减少纠纷的发生,确保合伙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合伙债务的清偿方式是: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途加入合伙怎么出资?

先确定出资比例,然后计算应出资额,例入合伙原有资本120万,新出资人出资拟占20%份额则应出资额为120÷(1一20%)-120=30万元。

四、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变更?

登录工商网站,输入本单位信用代码,变更就行

五、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如何清偿?

案情介绍

广州的黄某和陈某打算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一家小服装店,两人以合伙店铺的名义向李某租赁一间位于某区的门面房屋经营,租期1年,每月租金5000元。同月黄某又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订立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10万元,用于装修两人即将开业的服装店。

服装店开业5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黄某、陈某二人打算服装店结业。此时二人共欠李某房屋租费5万元,另黄某仍欠张某3万元装修款。而店铺结业时经清点,仅有合伙财产3万元。现李某和张某分别多次向黄某、陈某催还债务未果,遂分别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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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类情况,民商法理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是并存债权原则;二是双重优先原则。

1.并存债权原则

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不区分清偿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的优点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重点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并存债权是以牺牲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2.双重优先原则

所谓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区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和合伙债权人债权,明确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实际上也是参考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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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1.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合同)是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虽然本案中张某可在法庭中主张装修合同实际是用于店铺的经营,但由于张某是与黄某(合伙人)个人签订的合同,难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如果装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全体合伙人,或合同中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则张某可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

2.合伙企业在批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了解候选合伙人的资信情况。常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债务涉诉,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企业的资产意外减少。

3.无论是合伙企业刚设立,还是新合伙人入伙,都应明确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债务的,应由个人财产承担。这样可有效地避免个人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的问题。

六、当合伙人负有个人债务,合伙企业也负有债务,该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偿还其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合伙的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那么合伙债务需要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这个时候两个债务均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这两个是平等的债务,没有优先性。

七、四人合伙出资和出力合伙模式?

四人合伙出资,意思是每人看出资多少,股份按比例分成,如果都是均资,比例分成也就一样。

出力合伙,多数模式是一方有资金实力,不需融资合伙,只需另一方有技术专长,有人力资源,再或者是有单工程业务,需要大量人力完成,大家可以组织人力合伙完成分帐。

社会也有些朋友交情至深,情同手足,合伙做生意,有钱出钱,无钱出力,赚到钱一样按股分成。

八、个人合伙但没实际出资合伙成立吗?

个人合伙但沒实际出资这种情况不成立为合伙。合伙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登记为合伙,又有明确的合伙协议,且登记、协议和实际情况完全 一致的,认定为合伙,应是毫无疑义的;

2、合伙法规定合伙要“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是一个总原则。实践中有的不参加经营,有的以技术投资也应允许。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登记的是一部分人,实际是另一部分人,或者有个别人员不一致但互相均没有争议的,应该认定的为合伙成立,并应根据无争议的意见据实认定。

4、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是个人合伙的应该按合伙处理。最高院《贯彻意见》第49条“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对待。

5、有两人证明的口头合伙。《贯彻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6、后加入合伙是否认定为合伙人。最高院《贯彻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这就是说, 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认定有效。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认定无效,不能认定入伙。

7、在经营过程中退伙的人是否还认定是合伙人。《贯彻意见》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事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其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按书面协议符合退伙条件的,在退伙前是合伙人,退伙前的事务按合伙处理,退伙后不承担合伙人的责任。不符合退伙条件的自行退伙无效,其退伙前后均为合伙人,承担自始至终的责任。没有书面协议的退伙人提出退伙即可以认定退伙,但因其退伙造成的损失,要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在退伙后不再是合伙人。但其退伙前的纠纷仍然是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九、有限合伙认缴必须出资吗?

必须出资,你不出资就无法享受合伙人的权利。

十、合伙企业技术出资怎么记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