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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

债权债务 2024-12-01 08:39

一、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是对一起案件的终审裁决记录,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裁决的最终表达。裁判文书范本记录了案件的基本信息、争议焦点、证据调查、法律适用、裁决结果等内容,为当事人、律师、司法工作者以及公众提供了了解案件细节、法律逻辑及司法权威认可的重要依据。

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在司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首先,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是对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的正式记录,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裁判文书范本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原则,有利于确保司法裁判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最后,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对于司法文书的规范化和统一标准起到了关键作用,有利于提高裁判质量和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的基本结构

一份完整的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结构:案号、法院名称、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事实与争议焦点、证据调查、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内容。其中,事实部分应当客观真实、法律逻辑清晰,裁判结果部分应当明确,合法合理。

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的书写规范

书写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具体而言,文书应当语言简明、逻辑清晰,不涉及个人攻击和不当言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应当注意文书格式规范,包括字数、格式、编号等方面的要求。

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的应用领域

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决的最终表达,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的内容要点

  1.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法院名称、审理法官等。
  2. 当事人信息: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3. 案由:概括性地描述案件的争议焦点。
  4. 事实与证据:详细陈述案件相关的事实经过和证据材料。
  5. 法律适用:对法律法规进行适用和解释,并与案件事实进行匹配。
  6. 裁判结果:明确表述裁判的结果,包括胜诉败诉、赔偿数额等。

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案件终结裁判文书范本将逐渐向电子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未来,裁判文书将更加智能化,提供个性化的内容呈现和检索功能,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信息服务,促进司法公开和智能司法建设。

二、案件终结什么意思?

在审理阶段的“已结”是说该案的一审或者二审的审理程序已完结;在执行阶段的“已结”是说该案的执行程序已完结。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三、什么是依法终结案件?

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四、黄鑫案件最终结果?

黄鑫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他被判有罪并被判刑14年,罚款1.2亿元人民币。他被认定为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同时,他的一些涉案财产被追缴。这个判决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不管你在什么职位上,如果你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你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五、泗洪张敏案件最终结果?

是张敏被判处死刑,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张敏在2018年11月17日,持刀将其前女友杀害,致使其死亡。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张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判处死刑。

六、终结执行案件能否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控告申诉案件终结细则?

第一章 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事实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第八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第十条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第三章 办理控告 申诉案件

第一节 案件管辖

第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 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一)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三节 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

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第二十五条 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节 查办控告案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以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一)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

(二)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对来信来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咨询,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为民排忧解难。

(五)结合办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

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样,要注重工作实效,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 情况反映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访情况的综合反映,就是把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中直接反映的各种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加以整理,为领导正确估计形势,作出决断和解决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材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检察院都要建立健全信访情况反映制度,逐步形成信访信息渠道。要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办好控诉申诉情况简报,要有重大信访情况的报告,综合情况的定期分析,倾向性问题的专题反映等。

第三十五条 信访情况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数量、内容结构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原因的分析;

(二)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群众反映较多的社情动向;

(四)突出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应该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信访情况反映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

(二)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注意真实性;

(三)重大情况反映要及时,注意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八、离婚案件的房产与债务分割

离婚案件的房产与债务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与债务的分割往往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情感纠葛而无法达成一致,因此需要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决来进行公平分割。

房产分割:

  •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在离婚时共同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房产来源、登记名义等因素而产生争议。
  • 如果房产是婚前所购买,且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以主张无偿使用权或者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 对于共同购买的房产,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调解来确定分割比例以及具体操作方式。

债务分割:

  • 在离婚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如何进行分割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按比例进行偿还,但如果一方履行过多,可能会要求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 若债务是由一方单独承担,另一方无需进行偿还,但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的房产与债务分割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达成公平解决。

九、案件终结后还会重新侦查吗?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就是侦查机关对一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是否有权继续自行对该案进行侦查或补充侦查。

对此,多数公安部门认为,打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能,即使在某案件终结后,又发现了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涉案财产等,公安机关有权自行侦查,补齐证据,否则放任自流就是失职。

十、刘明明案件进展最终结果?

刘明明案件是指2017年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的一宗故意杀人案。2018年7月,刘明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明明的死刑判决被执行。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刘明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案件执行死刑的判决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由此可见,刘明明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公正、惩治罪犯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