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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条?

债权债务 2024-12-24 06:50

一、民法法条?

一、民法法条全文最新版规定内容包括哪些?

1、见义勇为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2、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这些内容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4、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5、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6、增加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其他的规定内容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民事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是《民法典》,《民法典》作为一部比较新的法律,其中内容所规定的是比较多的,不仅仅是包括有物权方面的一些形式规定,还包括有家庭方面的,比如说遗嘱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有效。

二、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承担的规定?

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担保人和第三人的清偿。不同的清偿主体承担债务的依据不同,清偿方式不同,债务清偿后的权利救济方式亦不同。特别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债务加入和法定债权转让条款,使得对债务的清偿方式更加多样化。

一 连带债务人的清偿

(一)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的权利

1.追偿权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2.基于追偿权产生的代位权

连带债务人行使上述追偿权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三)连带债务的分担

《民法典》明确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举例如下:

A出借给B、C、D共计100万元,约定债务份额为2:5:3,即B为20万元元,C为50万元元,D为30万元。债务到期后,C一人偿还了全部债务100万元。即C偿还了自己应承担的50万元债务后,又超出份额承担了另外的50万元的债务,故C有权向B追偿20万元,向D追偿30万元。但是B生病无力偿还20万。依据《民法典》的规定,B的20万元应由其他连带债务人按比例分担,即B应承担的20万元由C和D按债务比例承担。即最终的债务清偿如下:

D的债务清偿数额=自己应承担的30万元+B不能清偿的20万元×[D应承担的30万元÷(D应承担的30万元+C应承担的50万元)]=37.5万元;

C的债务清偿数额=自己应承担的50万+B不能清偿的20万×[C应承担的50万÷(D应承担的30万元+C应承担的50万元)]=62.5万元

二 担保人的清偿

(一)仅有保证人的清偿

1.按份清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是为按份清偿。

2.连带清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是为连带清偿。

3.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取得了两项权利:

(1)追偿权

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2)代位权

基于前述追偿权,保证人又代位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保证人追偿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只能向债权人追偿,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二)混合担保中的清偿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是为混合担保,即物保+人保,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下:

1.有约定依约定

若担保合同有约定,则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优先。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债务人的物保>人保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物保或者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享有选择物保或人保的权利,没有顺序上的先后之分。

3.第三人的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且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故在实践中,混合担保的第三人要慎重为他人进行担保,很有可能在追偿时发现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第三人的追偿权无法落到实处,反而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

(三)担保人的追偿对象

无论是只有保证人的追偿还是混合担保中的追偿,都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三 第三人的清偿

(一)为第三人设立义务

《民法典》在明确合同相对性的基础上,也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即为第三人设立义务。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来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该履行不具有强制性,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

《民法典》新增了第三人一定条件下代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转让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直接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产生了法律上的债权转让的后果。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制度的构成要件:1.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享有合法利益;2.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关;3.第三人获得转让的债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三)第三人替代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三人替代履行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是两个概念。在替代履行中,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没有关联,对债务人的履行亦不享有法律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是由债权人寻找确定,用以履行原本由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故债权人与第三人应订立新的合同,合同标的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义务,合同对价由债权人支付。

(四)第三人的债务加入

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未规定债务加入的问题。直到九民会议纪要,首次出现了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对债务的清偿属于何种性质的清偿,第三人是何种法律地位,涉及后续的权利救济问题,《民法典》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是不同的。

1.《九民会议纪要》

(1)一般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即九民会议纪要对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有着主体限制,只能是公司法人。债务加入后,第三人属于担保人的角色。至于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九民会议纪要并未明确。

(2)特别规定

在信托合同中,为了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往往会约定增信条款,由信托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增信措施。九民会议纪要对此类增信文件的性质作了相应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91条,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业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信托合同增信措施的当事人不仅仅包括法人,还包括自然人,一般是股东。这条规定,突破了上述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一般规定,主体扩展至自然人。同样,第三人加入后的债务承担,亦由保证责任扩展至共同债务承担。这只是一般情形下的例外,仅限于对信托合同中承诺文件性质的认定。

2.《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作了详细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①扩大了债务加入第三人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扩大了九民会议纪要中债务加入第三人的主体范围,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

②明确了第三人对加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九民会议纪要中的保证责任到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通过加大债务加入第三人的责任,增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同时,依照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法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要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关的同意,如果未获得同意,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这又涉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民法典》则降低了公司第三人债务加入的门槛,因将第三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改为连带责任,则第三人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决策机关的事先同意。

③增加了第三人债务加入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前提。对第三人来说,应及时督促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拒绝与否的决定。

3.《民法典》实施后对增信文件性质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未将信托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对信托合同增信文件性质的未作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施用《九民会议纪要》有待解决。但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看,对增信文件性质的认定基本与一般规定一致,首先应认定为担保合同,其次再依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从《民法典》加大对债权人保护的目的看,《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九民会议纪要》的上述条款可能会被废止。

三、《民法典》第120条的法条内容、法条要义、法条释义、法条案例归纳是什么?

《民法典》第120条理解

法条内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要义:侵权之债

法条释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民事责任属性,二是债的属性。被侵权人享有的侵权请求权,性质属于债权,也属于权利保护请求权。

法条案例:待补充。

四、债权债务转移 法律

债权债务转移 法律

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转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中,债权债务转移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债权债务转移牵涉到一系列法律规定,需要从法律角度来认真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债权债务转移可以在两个主要情况下发生:

  1. 合同转让:当一方主动转让其在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时,债务随之转移到受让方。
  2. 法定继承: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债权债务转移是由法律规定的。

为了确保债权债务转移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企业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

  1. 转让合同:合同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各方的同意和签字确认。
  2. 合同终止:在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原合同需终止,并形成一份新的合同,明确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3. 通知义务:债权债务转移必须及时通知相关方,包括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权人。
  4. 债权债务记录:在债权债务转移后,相关记录必须及时更新和整理,以保证所有权益的合法性。
  5. 法律保护:如果债权债务转移引发争议或法律纠纷,主体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6. 合规审查:企业在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前,应进行充分的合规审查,确保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转移后,债务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会发生重大改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应当转移到新债权人身上,而原债权人则解除相关义务。

在债权债务转移后,新债权人具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权益,可以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追索债权或寻求债务履行。债务人无权以合同转让为理由拒绝履行债务。

然而,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

  • 合约合法性:原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约存在违法或瑕疵,债权债务转移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无效。
  • 转让通知:债权债务转移必须及时通知原债务人,并取得其确认。否则,在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问题。
  • 清晰记录:债权债务转移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记录双方同意的细节和条件。
  • 第三方利益:在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在法律效力上,应考虑到这些相关方的权益。

债权债务转移涉及到重大的法律责任和权益转移,因此在处理债权债务转移时,企业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义务,保护自身权益。

债权债务转移的风险与应对方法

债权债务转移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在进行债权债务转移时,应认真评估与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情况及相应的应对方法:

  • 法律争议:债权债务转移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或争议。企业应预先进行充分的法律调研和咨询,确保转移过程合法有效,并设定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
  • 合同限制:原合同中可能存在对债权债务转移的限制条款。企业应在合同签署时仔细评估相关条款,并确保转让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 第三方利益:债权债务转移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如供应商、员工等。企业应在转移前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
  • 信息保护:债权债务转移可能涉及到敏感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企业应采取有效的信息保护措施,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在处理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应对风险,并寻求法律和专业机构的支持。合法合规的债权债务转移有助于化解纠纷和风险,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结论

债权债务转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行为,涉及到重大的法律责任和权益转移。企业在进行债权债务转移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科学性和合规性。

在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了解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应用。
  • 与法律机构合作:在债权债务转移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机构的支持和指导。
  • 注重合同安排:合同转让必须经过严格的合同安排和书面记录,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有效。
  • 风险评估:企业应认真评估债权债务转移可能涉及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债权债务转移是一项涉及法律、商业、合同等多个领域的复杂行为,需要企业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债权债务转移才能顺利进行,为企业的发展和运营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五、债权分配请求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参与分配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下发了一份《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这份文件还不能被适用。

六、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七、农村债权债务区别?

债权是指有借债代款的权力,债务是还款的义务

八、债权债务剥离办法?

剥离债权债务

所谓剥离债权债务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 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二、企业如何剥离债权债务

将债务转移给原大股东,是常见的债务剥离方式。具体又可以采用“资产 负债”一并转移的方式。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连同负债一并接纳过来,然后由重组方注入新的资产。这种方式较为常见,因为收购方一般并不看重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而原大股东则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等驾轻就熟,可以继续原来的经营。

九、民法典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个条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债权申报中主债权债务是什么?

债权申报中主债权债务是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首先是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