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迁址?
一、如何界定企业迁址?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企业住址变更事项,企业迁址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为准。
在我国企业搬迁的流程包括: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迁入地所属工商取得迁入通知书;税务注销,取得清税公告;银行对公账户注销,取得注销回执;登记机关注册迁出;缴销印章。
二、民营企业如何界定?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1]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
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三、企业欠缴公积金如何界定?
1、如果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公积金的话,经职工提出,用人单位应补欠缴公积金。
2、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
(3)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四、如何界定小型企业?
一般把中小企业称为小企业,以职工人数为依据,将职工人数在500人(或300人、250人、100人)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如何界定?
兽药经营企业是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①省级以下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②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③县以下(包含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④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自批准之日算起。
《兽药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个体兽药经营者在期满前3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不进行债务重整企业隐性债务如何规避?
1)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基本前提下,各区域在积极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直接化解债务(广义财力,既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也包括财政回款补贴):2013年以来,平台与地方政府的往来款流入项和往来款支出项的比例变化整体保持一致,仅出现过两次方向不一致的情况:(1)一是2015-2016年,城投融资高度宽松时期,城投向地方政府的往来款支出项连续增多,而往来款流入项连续下降;(2)二是2017年下半年以来,伴随着城投监管政策的变化,城投向地方政府往来款支出项连续下降,而往来款流入项逐渐增多。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现金流有一定回补融资平台的迹象,亦是地方政府在积极通过财政资金化解隐性债务。
(2)财政资金化债重点在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政府一般预算体系内财政资金相对有限,刚性支出较为固定,一般预算内较难腾挪资金用于化债(尤其对于诸多区县一级财政来说更为困难,多是吃饭财政,当然不排除经济实力强的区域已摆脱吃饭财政,部分产业创税较强的园区确是建设财政,比如长沙经开区,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何部分优质区域平台虽业务中公益性项目占比很高但纳入隐性债务比例较低,即建设财政有纳入合理预算),而土地资产出让收入是能真正用于化解压降债务的来源(但各地方政府整体规划存在差异,使得当前是进一步投入更大规模的建设等待土地升值、还是逐步出让开发成熟的存量土地逐步化解债务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冲突的,而这确是一个微妙的平衡,归根结底是对区域经济发展以及流动性环境的判断)。
(3)隐性债务置换以时间换空间:在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控和化解的体系之下,拉长债务期限以时间换空间是十分关键的,而这换取的空间一方面是产业聚集释放税收增长从而逐步安排预算资金化解债务的空间(比如很多城市的园区因招商引资给予了入园企业较多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区域的税收增长释放还需培育),另一方面则是由城镇化建设、产业聚集从而深化人口聚集从而带动的土地增值(这是最关键的化债资金来源,因为溯源到最早的体制安排—土地财政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便是留给地方政府平衡发展建设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但这个过程并非简单出让区域内土地资源。
进一步总结来看:各区域隐性债务化解的进展以及具体措施则有所不同,这与区域的资源禀赋,以及整体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相关,因为债务的压减化解和发展建设投入一定程度上是有冲突的,地方政府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能做的首先有几件事情,平台整合梳理、压减融资成本以及优化债务结构、落地隐性债务置换以时间换空间;此外更进一步的则是利用区域资源优势围绕城市运营、招商引资做优平台经营性收入,在此过程当中享受土地的增值,但这个进展就明显会受到区位优势、历史渊源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债务较重但发展有所期待的区域(但也存在风险)则需结合以上几点从而在择券时对期限进行把控。
2018.7.23国常会以来,城投再融资压力显著改善,特别是去年5月40号文下发后,伴随着隐性债务化解置换,市场对于城投的参与可谓是如火如荼;进入2020年疫情冲击下城投再融资水平进一步改善,市场对于城投的参与和下沉更为积极。
七、企业的边界,应该如何界定?
有四条边界要界定清晰。
一是领域边界,企业所有活动领域必须限定在商业活动范围内,不能涉猎政治、军事、外交、社会治理等其他领域。
二是行为边界,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有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红线、高压线。
三是专业边界,术业有专攻,企业有分工,企业要视专业为生命线,围绕专业做深做精做透主业,多元化经营必须以主业为核心来做。
四是道德边界,道有道界、行有行规,企业在对外商务活动中要懂得遵守商业道德,尊重对手、理性竞争,立足于长远发展,共同营造行业生态。
八、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如何界定?
1、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财物、集体财物、国内个人财物出资兴办的企业。股东悉数是境内的公同或安排,不触及境外股东。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2、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按照我国法令在我国境内建立的悉数或部分本钱由外国出资者出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可所以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简单的说便是外商独资(股东全是境外公民或安排)、中外合作、合资(股东一方是外商:包括境外的安排和公民;一方是中方出资者:仅限于法人安排)。
九、如何界定企业规模呢?
大、中、小型企业界定。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划型额度标准是:以5000万元为限,资产总额和销售总额都在5000万元以下的,都是小企业,5000万元到5亿元的,为中型企业,5亿元到50亿元的,是大型企业,50亿元以上的,是特大型企业。另外,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其规模在划型上差距也会很大,如纺织、化工、轻工企业和钢铁企业就差很多,新的划型标准会根据行业不同,有所区别。
十、企业债务风险该如何防范?
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股权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收购方需向转让股东支付对价,并且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的企业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被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除了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做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债务风险隔离”制度:针对上述情况,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执行:“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请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出卖人追偿。如债务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4、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并购交易需保障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上降低有关风险,但在事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客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由于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遭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行使担保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1)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2)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3)健全担保程序;(4)适当运用反担保;(5)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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