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致人重伤如何论处?
一、抢劫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致人重伤如何论处?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这一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被称为事后抢劫或转化型抢劫。
这里所说的“当场”应作如下理解:只有当暴力、胁迫与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性,才能认定为“当场”。
“当场”的具体表现: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实施欺骗行为的现场,以及取得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现场。
行为人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的现场。
所以说,我认为,ABCD选项都属于“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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