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保底分红吗?
一、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保底分红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表决权是与其股东资格不可分离的,且属于共益权,不仅代表着该股东的自身利益,还代表着公司及其他股东甚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保底分红协议实质是表决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先弥补亏损并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才可以按照股东间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配公司的红利,所以在公司无利润的情况下,公司是不可能给股东分取红利的,因此,签订的保底分红协议有效,亦不能约束公司的行为。
虽然表决权转让因标的不能而不能转让,但是如果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权等不涉及股东资格的管理经营权作为对价换取保底分红的,且该协议不予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情形的,根据相关司法案例,该等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公司以及第三人。
二、公司清算股东债务怎么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务未约定利息,利息多少合适?
债务未约定利息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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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债务与股东债务的偿还顺序?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们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除了债权债务关系,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关系还有很多,比如说合同中的履约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务关系以及其他相应的关系。那么公司债务与股东债务的偿还大家知道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债务与股东债务的偿还顺序
据我国现行制定法,债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债务人偿还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但是,分两种情况,即当债务人破产时,依据《破产法》一般债务按比例平等受偿,此外,当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时,债务人有选择权,通常,后者居多。
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五、股东之间分红可以分先后吗?
不可以,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股东的权利是平等的,即都按持股比例享受股权,不管是先入股企业还是后入股企业,只要属于分红范围的股东是不能分先后的,要莫一起分红,要莫都不分,股东分红权如此,股东会投票表决权也是如此,大家都是一个原则,代表自己持股比例加投票权。
六、股东退股后债权债务可以免除吗?
可以,因为一旦公司同意退股,会展开一个清算,对公司的盈利或亏损进行计算并得出结论,如果是有盈利在办理退股手续过程中,要按退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享这部分盈利,如果是有亏损也要按退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承担金额小于其持股金额的,从退股金中扣除,大于退股金额的要补交,然后签订退股协议。
七、母子之间的温馨约定?
我的儿子已经慢慢的长大,我与儿子的约定就是我能够陪在他的身边,慢慢的陪他成长,一起到他们最美的时光,期待着我的儿子可以长大成人,做为她的妈妈也可以永远如此优雅高贵,能够永远保护着自己的儿子,让我的儿子茁壮成长。
八、股东没有实缴债务怎么办?
股东没有实缴债务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的股东有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空手套白狼”,势必扰乱市场秩序。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亦违背公序良俗,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对内民事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还包括对外民事责任,即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其出资不足,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之间有什么影响?
没有什么影响。
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的区别
短期负债资本成本低,长期债务资本成本高。
短期负债筹资风险高,长期债务筹资风险低。
短期负债资金使用的限制相对宽松,长期债务资金使用的限制条款多。
短期负债筹资速度快,长期债务筹资速度慢。
十、公司法股东变更,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或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跟随法人的变动而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 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所以不管变不变,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恶意或者过失,那么,在产生债务的时候,公司在承担对外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担责任。即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原法人追偿。
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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