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好心人给解释一下,企业破产法》里,破产债权申报
一、《哪位好心人给解释一下,企业破产法》里,破产债权申报
其实很简单的~后面有最简单的例子 这句话中,“债务人”指的就是那个要破产的企业。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就是说这个债务人在外面买东西,使用的是票据交易方式。他不给钱,另外有人帮他给钱。 而这另外的这个人,就是后面说的哪个付款人。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就是说,虽然你要破产了但是我还是愿意继续帮你给钱(付款),或者承诺帮你给钱,完成你的那次交易。 最后是说,这个帮他给钱的人(付款人),可以因为他的付款或者承兑而获得对这个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申报的权利~ 最简单就是 A要破产了,B还愿意帮A给某一次交易的钱,B可以在A破产的时候主张这项债权
二、需要什么材料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表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三、破产债权申报什么意思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书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债权申报是什么意思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三、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四、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五、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五、新一佳债权申报是怎么回事?
所谓债权申报,就是债权人申报向破产公司的管理人申请自己的债权。通俗说,要账的申请债权。只要是湖南省新一佳欠钱的债权人,都可以来申报,不论债权人是湖南省的还是外省的。
债权申报,和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类似,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资料也类似,证明申报人主体资料的,证明债权的证据资料,合同履行证据资料,付款的相关证据资料,申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违约金、利息等的计算,是否有担保或连带的相关证据资料等。
湖南省新一佳债权人统一申报债权地址:长沙市华夏路97号(湖南新一佳总部行政办公室),公交站名:华夏路,附近的公交站名 开福寺东、伍家岭南。
申报时间: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9:00-12:00,14:00-17:00。
预约咨询电话:,
新一佳购物卡(储值卡、提货卡等)申报,需要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存折)、购物卡,都是原件,并都正反复印三份,自然人本人办理。可以委托他人,还需要带受托人的身份证和受托书。公司还需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
六、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规定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4.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此而免除。保证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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