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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

债权债务 2025-04-25 22:16

一、所有权凭证与债务凭证的区别

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

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以及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等;

在国家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

在消费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抵押凭证等。

除此之外,债务凭证还包括各筹资主体所发行的其他各类债券,如国内市场的市政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国际市场的外国债券、欧洲债券等。

按债务凭证的不同期限分:

按债务凭证的不同期限,可将债务凭证分为货币市场上的债务凭证和资本市场上的债务凭证。

在货币市场上,债务凭证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主要有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及各种欧洲货币等。

在资本市场上,债务凭证主要有各国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

按照一般的习惯,人们将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务工具称作短期利率工具,以短期利率工具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交易称为短期利率期货;而将超过一年的债务工具称作长期利率工具,以长期利率工具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交易称为长期利率期货。

通常将偿还期限不超过1年的国债称为短期国债,而将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国债称为中长期国债。在美国,通常将偿还期限在1至10年之间的国债视作中期国债,而将偿还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视作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的付息方式与中长期国债有很大差别。短期国债通常采用贴现方式发行,到期按面值进行兑付。中长期国债通常是附有息票的附息国债,通常的付息方式是在债券期满之前,按照票面利率每半年付息一次,最后一笔利息在期满之日与本金一起偿付。

附件1:

所有权凭证:产生占有或控制某物的法律权力的全部证据。

二、什么是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它最早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规定,该规定确定债权凭证系强制执行无效时法院非正常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并可作为再执行的根据,同时产生中断消灭时效的效果。

债权凭证制度,是我国执行工作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虽然我国大陆民诉法没有对此做出相应规定,但在我国法院执行程序中已经全面推广,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肯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首次从立法人确认了债权凭证制度。

三、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给为什么储蓄会增加?

增加货币供给,国家增收了货币税,增加税收私人储蓄增加,最终国民储蓄增加

四、债券与股票有什么区别>?

债券(Bonds)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又被称为固定利息证券。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东权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者即为公司股东,对该公司中企合纵拥有剩余控制权。

五、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

一般说债权凭证应当是双方达成了还债协议,当然也有的是单方承诺,凡是没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偿债协议及承诺均为债权凭证。实务中,也有不少是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从交易习惯上讲,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但是,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欠条,有时双方各执一份;有时是债务人发出对账邀请。双方对账后各执一份或者各执一联,很难马上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主,谁是债务人。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形,甲持有对账单,而乙没有。如果乙认为甲为债务人,乙应提交之前的交易记录、合同等,用以证明到底谁是供方,谁是需方,谁是债务人。如乙不能举证证明,则法庭应当认定甲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