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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等式如何组成?

债权债务 2025-06-24 02:31

一、会计等式如何组成?

会计等式,也称会计平衡公式,或会计方程式,它是对各会计要素的内在经济关系利用数学公式所作的概括表达。

静态会计等式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等式,是由静态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组合而成。其公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动态会计等式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等式,是由动态会计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组合而成。其公式为“收入-费用=利润”。

综合会计等式: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会计等式是指明各会计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恒等式,所以也称为会计恒等式或会计平衡式。

(1)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这一等式,称为财务状况等式,它反映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揭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具体而言,它表明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时点所拥有的各种资产以及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资产要求权的基本状况,表明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都是由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的。

(2) 收入—费用=利润

这一会计等式,称为财务成果等式,它反映了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会计要素的关系,揭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3)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这一等式综合了企业利润分配前财务状况等式和经营成果等式之间的关系。揭示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之间的相互联系。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会计等式 英语为:accounting equation。在会计记账过程中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等恒关系。如公司资产减去负债等于股东权益。

二、会计与财务的概念有什么不一样

会计是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研究如何对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活动进行计量、记录和预测;在取得以财务信息(指标)为主的经济信息的基础上,监督、控制价值活动,促使再生产过程,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一 门经济管理学科。

财务就是财务管理,是研究如何通过计划、决策、控制、考核、监督等管理活动对资金运动进行管理,以提高资金效益的一门经营管理学科。

三、什么是财务杠杆?

财务杠杆系数(DFL),是指普通股每股税后利润变动率相当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倍数,也叫财务杠杆程度,通常用来反映财务杠杆的大小和作用程度,以及评价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

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DFL=(△EPS/EPS)/(△EBIT/EBIT)

式中:DFL为财务杠杆系数;△EPS为普通股每股利润变动额;EPS为变动前的普通股每股利润;△EBIT为息税前利润变动额;EBIT为变动前的息税前利润。

为了便于计算,可将上式变换如下:

由 EPS=(EBIT-I)(1-T)/N

△EPS=△EBIT(1-T)/N

得 DFL=EBIT/(EBIT-I)

式中:I为利息;T为所得税税率;N为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

在有优先股的条件下,由于优先股股利通常也是固定的,但应以税后利润支付,所以此时公式应改写为:

DFL=EBIT/[EBIT-I-PD/(1-T)]

式中:PD为优先股股利。

四、应该怎样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只要符合法定种类及相关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遗嘱的种类。对遗嘱的分类,从形式上对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三、遗嘱无效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