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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

知识产权 2025-04-04 18:16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若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则权利人还需提供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需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证明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且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知识产权权利人需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若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未提供担保,海关将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书面通知权利人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权利人经海关同意可查看扣留货物。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的书面通知,应予以协助;未收到协助通知或权利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应将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查看扣留货物。

收发货人请求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时,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若符合规定,海关应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这是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