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什么级别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什么级别
法律主观:
中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2014年设立的,其负责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其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仍然适用二审终审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当事人】荣某化学株式会社(荣某株式会社)、广州迪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迪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荣某株式会社发现迪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产品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荣某株式会社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迪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5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迪某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部分支持了惩罚性赔偿的主张。赔偿数额考虑了医药产品的特殊性,参考了同行业利润率和审计报告,确定了计算基数。因侵权行为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法院采用“分段计算”方法,对民法典实施前后的侵权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最终判决迪某公司赔偿荣某株式会社经济损失220万余元、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迪某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本案为医药生物领域重大案件,涉及日企侵权,社会影响大。其意义在于明确民法典适用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计算赔偿,以及通过“分段计算”方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医药产品侵权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当事人】广州晶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晶某公司)、广州市视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视某公司)、深圳市视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视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晶某公司指控广州视某公司、深圳视某公司制造、销售的逻辑板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晶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广州视某公司、深圳视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确认被诉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考虑证据显示广州视某公司侵权所得数额,法院确定赔偿金额,判决广州视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深圳视某公司赔偿200万元。深圳视某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平板显示领域发明专利,反映了对高质量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审理过程中,法院准确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引入专业力量进行侵权比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了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
【当事人】京某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京某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统称京某公司)、广东晖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晖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京某公司起诉晖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调天线产品侵犯其“腔体式微波器件”发明专利权。京某公司请求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4000万元。法院责令晖某公司提交与被诉产品有关的财务账册,但晖某公司拒绝。法院根据年报等证据,判决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京某公司的赔偿请求。晖某公司已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通信领域技术案件,强调了对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专利的保护。法院在证据无法充分的情况下,综合评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收入、利润率、专利贡献率等因素,全额支持赔偿请求,彰显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当事人】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花园艺有限公司(统称安某公司)、广州市番禺科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科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安某公司指控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伦萨”植物产品侵害其“安祖奥利尔”植物新品种权。安某公司请求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科某公司通过基因测试报告声称产品为安某公司授权品种,但测试报告存在瑕疵,最终驳回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内首批“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之一,强调了在基因测试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应以田间观察法进行同一性判断的重要性。判决明确单方委托的基因测试报告并非鉴定意见,但可参照鉴定意见审查,并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责任、扩繁技术可行性及过错情形,对类案具有参考价值。
【当事人】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微某公司)、广州泽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泽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微某公司指控泽某公司开发的“抖某家”群控软件侵害其抖音APP的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某公司请求泽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法院认定泽某公司软件的“养号”功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泽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5000元。双方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数据权益保护领域的案件,强调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激励市场参与者正当地利用数据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判决对虚假刷量、数据爬取等行为进行了精细确定,对互联网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怀集县立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明某公司)、佛山市万某机电有限公司(万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立某公司和明某公司认为万某公司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错误,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法院认定万某公司申请存在错误,判决万某公司赔偿明某公司、立某公司经济损失24万余元。案件已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错误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明确海关保护措施申请错误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等,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海关保护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事人】火某物联有限责任公司(火某公司)、广州某研究院
【案情与裁判】火某公司与广州某研究院签订合作协议,广州某研究院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火某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火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火某公司已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强调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合同的无效性,明确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对保护国家利益、规范合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巧某(中国)有限公司(巧某公司)、佛山市熊某科技有限公司(熊某公司)、可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可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巧某公司主张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制造、销售的婴儿摇椅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诉产品侵权,判决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已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主体利益,强调了证据披露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中的重要性,以及对源头侵权的严厉打击。
【当事人】广州国某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某公司)、广州盛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盛某信息服务公司)、广州盛某信息有限公司(盛某信息公司)、广州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壹某公司)、李某
【案情与裁判】国某公司、盛某信息服务公司、盛某信息公司指控壹某公司、李某窃取、披露并使用其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停止侵权并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技术秘密,壹某公司、李某构成侵权,判决禁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技术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案件已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技术秘密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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