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哪些好处
一、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哪些好处
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案,高效率的促进知识产权发展。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诉讼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通过计算机设备的特点,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的界定是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难点,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网络服务与对网络的使用具有无国界性等特点,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界定非常复杂。不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已经多次遇到了这一问题。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过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区并非侵权行为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院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必须接触原告所在地的服务器为由,认定北京市海淀区是侵权行为地,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对此信息产业界和知识产权界意见纷纷。
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结合网络的特点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首先,此类案件的管辖,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这是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任何类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计算机硬件的特点,对侵权行为地作出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此外,鉴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网络上经常会遇到难以找到侵权行为人,或行为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国外等情况,如仅规定上述两点,对保护著作权不利,因此进一步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哪级法院审?
如果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犯侵犯知识产权 现在取保候审中 法院给我传票了我会坐牢吗 ?
不一定,看你的行为到底构成犯罪没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有可能被判刑,但不一定会坐牢,情节轻微的话,或许会判缓刑。
五、为什么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里程碑意义
因为之前的知识产权案件都是由区法院甚至是基层法院办理的,无论是业务能力还是业务人员数量都不够,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提高司法水平,把保护知识产权落到实处,标志着一个重大进步,所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
六、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怎么处理案件
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院)。这三个城市的的基层法院是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
在没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城市,知识产权案件一般情况由中院管辖。个别特殊地域也有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所以要结合案例来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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