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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2024-11-11 06:37

一、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政府采取特殊政策或实行楼市调控措施期间,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和纠纷。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调整,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篇博文中,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深入探讨。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密切相关:

  1. 政府调控措施:政府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时,可能会出台一些限购、限售、限价等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2. 资金压力:随着房价的上涨,购房者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有些购房者可能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到自身经济状况,导致后期无法履行合同。
  3. 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使得买卖双方都面临着价格的不确定性,当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往往会因此而引发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

  • 诉讼方式: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在诉讼中,法院将依法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 非诉讼方式:除了诉讼外,双方还可以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这些方式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灵活和快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合同法》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政策性合同的规定。

此外,我国《合同法》还对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

案例描述:小明在某城市购买了一套政府实行限购政策下的住房,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价款和交付时间。然而,在交付时间到期后,卖方迟迟未能交付房屋。

解决过程:小明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对卖方迟延履行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在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法院将依照现有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制裁,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防范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防范措施:

  1. 了解政策:在购房前,了解并熟悉相关政策,避免因政策调整而产生合同纠纷。
  2. 严谨审慎:在签订合同时慎重考虑自身实际经济状况和购房需求,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
  3. 合法权益保护:在购房过程中,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语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但借助法律的力量和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这类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篇博文的分享,能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二、房屋租赁没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没有合同的租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或者派出所请求帮助一起进行调解协商,也可以凭借支付款项时的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处理

在房地产市场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一种很常见的问题。房东和租客之间的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租金逾期、设备维修、押金归还等方面的问题。要妥善处理这些纠纷,双方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的帮助。

租赁合同的重要性

租赁合同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签订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双方权益和义务。合同中应该包含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租期等内容。对于房东和租客而言,签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明确双方的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当房东和租客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下面几种方式来解决。

1.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首选方式。双方可以通过情商、沟通和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首先,双方应该坐下来,倾听对方的意见,并试图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对纠纷的处理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请第三方作为调停人,协助双方解决问题。

2.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可以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代表自己进行谈判和诉讼。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双方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们的权益和义务。

3. 申请仲裁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法律援助解决合同纠纷,可以考虑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可以选择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来裁决纠纷。仲裁程序相对来说更加简化,费用和时间也较少。

如何避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除了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外,房东和租客也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可以帮助双方避免纠纷的建议。

1. 仔细阅读合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房东和租客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他们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合同中没有模糊或有歧义的条款。

2. 与房东/租客保持良好沟通

保持良好的沟通是避免合同纠纷的关键。房东和租客应该及时沟通,并定期开展租赁情况的讨论。这样可以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

3. 及时支付租金

租金逾期是租赁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房客应该按时支付租金,避免逾期,同时房东也应及时提醒房客缴纳租金,避免纠纷的发生。

4. 维护房屋设施

房东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的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而租客也有责任合理使用设施和设备,避免意外损坏。双方应建立维修责任的清晰约定,以避免相关纠纷。

5. 妥善处理押金

押金归还是租赁合同结束后常见的问题。房东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押金的用途和归还条件,并在租赁结束时及时返还押金。租客也应该保持出租房屋的良好状态,以便顺利获得押金。

总之,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该冷静、理性地解决问题。协商解决是最好的选择,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考虑仲裁。双方还应该尽可能地避免纠纷的发生,通过仔细阅读合同、保持良好沟通和及时支付租金等方式来预防纠纷。

四、繁昌房屋合同纠纷找谁处理

繁昌房屋合同纠纷找谁处理

在现代社会中,房屋合同成为人们买卖房产的一种常见方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合同纠纷也随之而来。当您面临繁昌房屋合同纠纷时,您可能会感到困惑和无助。这时,您需要找到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处理您的纠纷问题。

当涉及到房屋合同纠纷时,律师是您最佳的法律代表。他们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您解决纠纷,并保护您的权益。无论是出售房屋时的虚假信息、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还是违约纠纷,律师都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寻找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面对繁昌房屋合同纠纷,寻找专业律师的重要性无法忽视。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理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并制定出最佳的解决方案。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如何处理各种合同纠纷。

律师不仅可以协助您与对方进行沟通和谈判,还可以代表您在法庭上进行诉讼。他们将使用法律手段保护您的权益,并为您争取最有利于您的结果。找到专业律师处理房屋合同纠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还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成功率。

律师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有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来处理房屋合同纠纷。他们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秉持公正、专业、诚信的原则。他们需要全力以赴为客户解决问题,并在法律框架下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律师在处理房屋合同纠纷时,需要了解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他们需要与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目标,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当您面临繁昌房屋合同纠纷时,选择一个合适的律师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可以帮助您选择适合您的问题的律师:

  • 专业领域:确保律师具有处理房屋合同纠纷的相关经验,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口碑和信誉:了解律师的口碑和信誉,可以通过互联网评价、律师协会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 沟通和语言能力:选择一个能与您进行顺畅沟通的律师,能理解您的需求,并能清晰明了地解释法律事项。
  • 收费方式: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确保价格合理,并与律师协商好相关事宜。

通过以上几点,您可以筛选出几位符合条件的律师进行面谈,并最终选择最适合您需求的律师。

房屋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

当遇到房屋合同纠纷时,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问题。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房屋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 调解: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律师可以在调解过程中代表您的利益,并争取最佳解决方案。
  • 仲裁: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的仲裁判决。律师将在仲裁过程中代表您进行辩护,并争取有利的结果。
  • 诉讼: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纠纷,您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律师将代表您在法庭上进行诉讼,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您的权益。

根据具体情况,律师将为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途径,以达到最满意的结果。

结语

房屋合同纠纷可能给您带来不小的烦恼和损失。因此,在面对繁昌房屋合同纠纷时,寻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处理您的纠纷问题是明智的选择。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保护您的权益,并努力达成最佳的解决方案。

五、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卖之后需要过户,在房屋过户的时候卖方与买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之后就要去解决,而在这个时候很多人对解决纠纷没有任何的想法,也不知道怎么样做。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浙江的柳玲云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律师。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二、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七、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八、租赁房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租赁房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协商: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协商是最直接、最经济、最快速的解决纠纷方式。

2.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人员(如律师、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等)协助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利弊,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4. 诉讼: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失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应考虑纠纷的性质、金额、证据等因素,以及当事人的成本和收益。建议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九、赠与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一般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在这个方面很有经验,在国内属于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十、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名称: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点】

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未支付购房款,主张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3286号

【争议点】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2017年8月28日,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董某至今未支付房款。现胡某以董某未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不排除胡某有将涉案房屋给予董某的想法,胡某未能证明实为遗赠抚养,董某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董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赠与。董某关于涉案房屋为赠与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胡某以董某不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名称:付某2、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民申6046号

【争议点】

付某2、付某因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付某2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以及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付某2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付某,属于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付某2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付某2所持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 对应《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2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付某2所持已尽到抚养义务、付某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等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夫妻双方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房屋赠与的,子女以在一年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再36号

【争议点】

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因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徐某玲为徐某启、任某芝的女儿,在父母年老病弱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徐某启、任某芝作为父母,亦可以随时向女儿徐某玲提出赡养要求。因徐某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6月徐某启、任某芝以徐某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二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徐某玲以其自2008年以后就不再与父母往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其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徐某启、任某芝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高某峰与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号

【争议点】

高某峰与高某、秦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高某峰主张高某在未清偿高某峰借款且无其他偿还保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损害了高某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高某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高某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后,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高某峰所称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对高某峰负有债务,高某同意将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高某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高某峰造成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峰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高某与秦某结婚前,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高某与秦某结婚后,由高某与秦某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某对高某峰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高某与秦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高某与秦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高某峰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小结 ·

房屋赠与多出现在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由于其与普通赠与相比,具有人身法与财产法的结合性,赠与动机具有独特的伦理性,导致此类的房屋赠与案件审理时必须兼具情理与法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房屋案件中,对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其二,夫妻双方将其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四,《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