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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 2024-11-24 03:58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应属夫妻共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9)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19条、22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个人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是: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9)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10)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需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止。

6.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7.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8.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9.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0.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

1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1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16.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1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

18.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

19.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

2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经与他人订立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取得了报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2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2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2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

2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2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27.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0条)

29.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

30.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3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

3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

3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当赠与物为不动产,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案号:(2013)睢民初字第497号)

34.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524号)

35.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案号:(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

36.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案号:(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

3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案号:(2018)川民申3587号)

38.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39.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案号:(2013)常民一终字第102号)

40.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案号:(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

4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4995号)

4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由此也不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案号:(2014)修民初字第201号)

4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44.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45.诉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径直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46.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47.《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48.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抚养费,由于抚养费请求权具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以及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一请求权原则上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49.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50.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申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

三、合同纠纷财产分割时效

当涉及到合同纠纷和财产分割的问题时,时效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领域,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或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期限。而合同纠纷和财产分割是涉及双方的权益和利益的事项,因此,了解时效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合同纠纷的时效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时效主要涉及到合同的履行、违约和索赔等相关事宜。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但是请求履行期满的,对请求履行的权利人仍然有诉讼请求权。对于动产买卖合同纠纷,则在交付之日起不得逾过2年。

其次,对于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权利人可以请求给予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也规定,违反合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查明损害后,权利人可以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最后,对于索赔的诉讼时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或者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财产分割的时效规定

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事项。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的时效主要与离婚诉讼的时效和离婚协议的时效相结合。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时效是3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重婚、恶意遗弃或者实施家庭暴力之日起2年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请求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

其次,对于离婚协议的时效,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依法制定,并且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离婚协议在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的时效是3年,3年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变更协议或者撤销离婚协议。

时效的影响和风险

时效是法律对诉讼权利行使的限制,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时效的规定和影响非常重要。

首先,如果在规定的时效内未行使或主张自己的权利,将失去追究对方责任的机会。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超过诉讼时效后,将无法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

其次,如果时效期限已过,对于涉及财产分割的事项,将无法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将无法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可能导致自己权益的损失。

此外,时效还会对证据的保全和收集产生影响。因为时效规定了起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进展和判决结果。

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虽然时效对权利的行使产生着限制,但我国法律也允许对时效进行中断和延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特定行为会导致时效中断和延长。

法律上规定了多种中断和延长时效的情形,包括民事诉讼的提起、调解、仲裁、协商和起诉等行为。一旦发生这些情况,时效将会重新计算,被中断或者延长。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时效届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时效没有中断,但时效仍会暂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总结

合同纠纷和财产分割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问题,了解时效的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非常重要。合同纠纷的时效规定包括合同履行、违约和索赔等方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财产分割的时效规定涉及离婚诉讼和离婚协议,也需要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行使。时效的影响和风险包括失去追究责任的机会和丧失请求裁决的权利。然而,我国法律允许对时效进行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定行为来影响时效的计算。

四、2021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那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双方平分,一人一半。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协商不了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

五、21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六、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

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

合同纠纷是日常商业运作中常见的问题,一旦合同出现问题,往往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本文将介绍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法。

法律规定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财产分割在合同纠纷解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合同发生纠纷,各方有权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纠纷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分割财产的办法。合同法对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各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和处理。

解决方法

在合同纠纷中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 协商解决:各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自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协商解决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
  • 仲裁: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 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各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诉讼需要通过法院进行判决,各方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结果。

注意事项

在解决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各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合同的约定:合同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常重要,各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财产分割的方式和具体规定。
  2. 法律的规定: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3. 证据的保全:各方应当及时保全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解决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
  4. 专业咨询:在解决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各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咨询机构的意见和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案例:

甲乙两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了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日期。然而,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乙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购买房屋,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甲乙双方在退款金额和退款方式上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两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或者自行约定退款金额和退款方式。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解决方式。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甲方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方违约并应当退还购房款。乙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退款的合理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确定最终的财产分割方式。

结论

合同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各方在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范围

合同纠纷是商业交往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当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无法达成共识时,就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定义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是指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对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分配的过程。这涉及到对合同纠纷财产的评估、划分和分割。合同纠纷财产包括了合同涉及的各种资产,如货物、款项、知识产权等。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范围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范围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纠纷财产的分割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货物分割:如果合同涉及到交付货物,那么在合同纠纷中必须对货物进行分割。这可能涉及到货物的评估、价格确定以及对货物的实际分割。
  • 款项划分:当合同纠纷涉及到款项支付时,需要对款项进行划分。这通常包括了对款项的来源、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的确定。
  • 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合同纠纷中,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分割,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进行划分。这可能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 其他资产分配: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到其他资产的划分。这可能包括房产、车辆、设备等。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合同纠纷财产分割过程中,有一些原则需要遵循。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尽量达到公平、合理的分配结果。

  • 公平原则:财产分割的目标是达到公平的结果,确保双方在分割后的财产上享有合理的权益。
  •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要求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根据合同内容、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避免不合理的偏差。
  • 协商原则:财产分割需要在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下进行。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争议和纠纷。
  • 依法原则: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事,确保分割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程序

财产分割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评估财产:首先需要对合同纠纷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性质。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后续的分割过程。
  2. 划分财产:根据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个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份额。
  3. 分割财产:根据划分结果,对财产进行实际的分割。此过程需要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4. 协商一致:在分割过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争议和纠纷。
  5. 确认结果:最后,对分割结果进行确认,双方签署相应的文件,确保分割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重要性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在解决合同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合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后得到合理的财产分配,避免财产上的矛盾和争议。

另外,合同纠纷财产分割还可以保护商业信誉和合同约束力。通过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可以增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的信心,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

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的案例: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个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然而,在交付过程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

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商定了一份解决方案,包括合同纠纷财产分割。根据方案,货物将由仲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确定价值。然后,根据货物的评估结果和合同约定,供应商将退还一部分款项,以补偿质量问题。

通过合同纠纷财产分割,双方最终解决了纠纷,确保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总的来说,合同纠纷财产分割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它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内容,遵循公平、合理、协商的原则进行。通过合同纠纷财产分割,合同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保护双方的权益,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

八、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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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双方的财产权益以及未来的生活状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法和合理等方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婚后所得以及共同贡献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不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属于个人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离婚财产分割的程序

离婚财产分割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双方协商分割
  • 调解
  • 起诉
  • 法院裁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律师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司法机构进行调解。如果仍然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将财产分割的纠纷提交法院处理。

在法院裁决之后,双方要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财产的分割。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执行。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争议问题

在实际的离婚财产分割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性问题,导致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共同财产的界定
  • 财产评估
  • 财产分割比例
  • 财产转移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和裁决来解决。在处理这些争议问题时,双方可以请律师进行协助,也可以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最终如果仍无法解决,法院将做出裁决。

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 保留相关证据
  • 遵守法律程序
  • 谨慎选择律师
  • 保护个人权益

通过以上的注意事项,可以帮助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总之,离婚财产分割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双方需要认真对待,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达到公平、合法和合理的分割结果。

九、韩国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韩国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是许多夫妇在结束婚姻关系后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议题。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一大矛盾点,因此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韩国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概述

根据韩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 首先,韩国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 其次,财产分割的基准是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个人财产。
  • 再次,韩国的法律倾向于公平分割,考虑到婚姻期间的贡献、财产来源等因素。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离婚财产分割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以确保公正合理的结果。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式

在韩国,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然后向法院申请确认。
  2. 调解分割:借助调解委员会或民事调解机构的帮助进行财产分割调解。
  3. 诉讼分割:无法协商或调解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进行财产分割。

不同的分割方式适用于不同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

  1. 要充分了解韩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要搜集和保存好与财产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要理性对待财产分割,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合理需求。
  4. 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要尊重法律程序,遵守法院的裁定。

总的来说,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只要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谨慎处理,通常可以顺利解决分割财产的问题。

结语

韩国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是确保离婚过程中公平合理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面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个人情况进行合理处理。希望本文对您了解韩国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十、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但有时候婚姻关系也会走向终结。当婚姻关系解体时,夫妻双方就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割过程往往会引发争议和纠纷。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关于婚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婚姻法对房产分割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所得;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根据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约定应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是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当夫妻关系走向终结时,房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如果双方对出资比例无争议,则按该比例分割;如有争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对于子女已长大成人的,应保护妻子在房产方面的权益;对于子女还在抚养期间的,应适当考虑对子女的抚养需要。
  3. 债权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包括:

  • 物权分割:将房产实物分割给双方各自享有所有权。
  • 价款分割: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
  • 所有权转移:将房产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一方。

房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房产分割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分割协议: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分割方案。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以尊重。
  2. 诉讼时效:对于房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其权益之日起计算。
  3. 房贷处理:如果房产上还有未结清的贷款,需要在分割时对贷款的承担作出安排。
  4. 税费缴纳:房产分割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需要及时缴纳。

总之,婚后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夫妻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循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婚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