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1、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二、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申请被批准后,负责管理和维护破产企业的事务的人。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负责执行破产程序,代表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谈判和解,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资金支持,并协调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维护企业财产: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维护和管理,包括评估企业资产、进行审计、清理企业的负债、处理废弃物等。
管理破产企业的诉讼:破产管理人需要代表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进行诉讼,维护其权益,同时要处理与法院、股东、员工等相关的诉讼和事项。
发布债权人会议通知:破产管理人需要发布债权人会议通知,组织债权人会议并制定代表名单,确保代表们能够参与债权人会议并履行职责。
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破产管理人需要协调各个债权人之间、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企业与股东之间等相关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能够充分表达诉求,协商达成公正的和解方案。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代表破产企业与各方进行有效沟通和谈判,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使破产企业能够被和解或重组,为下一步的破产清算或重生做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四、破产管理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破产管理人评分标准?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分标准
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 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一、执业业绩、 35分,
1.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 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执业年限。成立3年以上的、 5分、每增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执业表彰。近5年来, 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奖励的, 1次加1分、获得省级奖励的。 1次加2分,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1次加3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机构规模。 25分、
1.从业人员。拥有10名专职律师的, 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2.办公场所。 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 5分。 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6分。超过100平方米的。 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加0. 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 20分、
担任企业破产、 清算案件管理人、清算组,或者受聘于管理人、清算组、 。 并由所内现任专职律师办理的企业破产、 清算事务的。 10分、每增加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四、执业能力, 10分。
办理民事案件数量。近3年来,人均每年办理民商事案件20件的。 5分,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加0. 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专业水准。 10分、
1.发表文章数。近5年来。现任职的本所专职律师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 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属于破产、 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 不受发表时间限制。 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1分, 最多不超过5分。
2.二级以上律师人数。每拥有1名二级以上律师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一,执业业绩, 35分、
1.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 5分,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执业年限。成立3年以上的, 5分,每增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执业表彰。近5年来。 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奖励的、 1次加1分、获得省级奖励的。 1次加2分、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1次加3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机构规模、 30分。
1.从业人员。拥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的。 5分、超过10名的、每增1名加0. 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2.净资产。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2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 5分,最多不超过5分。
3.经营场所。 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 5分。 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6分。超过100平方米的、 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加0. 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 10分,
担任企业破产、 清算案件管理人、清算组、或者受聘于管理人、清算组、 、 并由所内现任职注册会计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5分。每增加1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四,执业能力。 15分,
2014年人均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50件以上的。 5分、超过50件的。每增10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五。专业水准、 10分。
1.发表文章。近5年来、现任职的本所助理会计师以上人员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 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2.司法委托。根据成立以来接受司法委托的件数、标的额等因素综合评定、最多不超过5分。
六、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七、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服务内容?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5、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6、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法》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合法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管理人是有权确定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破产管理人法律文书范文
破产管理人法律文书范文
在破产法领域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执行破产法的规定,并代表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文书的撰写规范。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常用的法律文书范文,供破产管理人参考:
债权人会议通知
根据《破产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破产管理人,通知各位债权人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上午/下午X时X分
会议地点:XXXXXX
会议议程:
- 报告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组成和状况;
- 说明债务人破产后的收益分配方案;
- 回答债权人提出的问题。
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出席会议,如不能亲自到场,请填写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以便行使您的权益。
破产财产清单
根据《破产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报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财产名称 | 评估价值(人民币) |
---|---|---|
1 | 房产 | XXXXXX |
2 | 车辆 | XXXXXX |
3 | 存款 | XXXXXX |
以上仅为部分破产财产清单,具体详细清单请参阅附件。
破产分配方案
鉴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组成和债权人间的债权大小不同,根据《破产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制定了如下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破产费用、管理费用等各类必要费用;
- 其次,依次支付优先受偿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 最后,按照债权大小比例支付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各位债权人若对该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XX日前向我提出书面意见。
破产财产处置报告
根据《破产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汇报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 已经处置的财产:
- 房产:已售出,总价XXXXXX元,收益已用于偿还部分债务。
- 车辆:已拍卖,总价XXXXXX元,收益待分配。
- 待处置的财产:
- 存款:尚未变现,金额XXXXXX元,正积极寻找合适的变现渠道。
以上仅为部分财产处置情况,具体详细情况请参阅附件。
以上法律文书范文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进行调整。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破产管理职权,并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希望以上范文能对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相关法律文书时有所帮助,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十、破产管理人职责 法律规定
破产管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指定负责破产清算和重整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在破产案件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责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 受理和登记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权申报进行审查,并依法确定其债权的类型、数额和优先顺位。
- 编制破产财产清单: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点和登记,并编制详细的破产财产清单。
- 破产财产的保管和处置:破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同时依法进行财产的处置,以获取尽可能高的处置价值。
- 债权的申报和核准:破产管理人应当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债权进行核准。
- 债务的清偿和优先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债权的优先顺位对债务进行清偿和分配。
- 编制破产清算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当编制破产清算报告,对破产清算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说明。
- 破产案件的公告和通知:破产管理人应当负责对破产案件进行公告和通知,确保债权人了解破产进展。
- 破产财产的分配和交割: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并完成破产财产的交割。
- 其他与破产清算和重整工作相关的职责。
法律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益是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破产法
《破产法》是我国破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应当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破产管理人可以是公司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方,也可以是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公司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选任和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在破产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和执行程序,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对相关程序和诉讼权益进行了规定。
债权转让法
在破产清算和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能需要进行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法》规定了债权的转让程序和相关权益,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规定密切相关,是破产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去向,因此必须具备专业、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全面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破产清算和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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