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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基本特点

合同纠纷 2025-04-14 22:16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基本特点

您好: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明显增长。以如皋市为例,法院受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为19件、43件。由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的协调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固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数量呈现激增趋势。

2、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具有代表性。虽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还是特别多,但往往一个案件的处理涉及一批村民的利益,如涉及我市林梓镇林梓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案件处理涉及100多户村民利益。

3、纠纷持续时间长,进入诉讼后处理难度较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牵涉乡镇、村组、农户等多方利益,往往历经多部门调处,而且有的问题相关法律、政策中也难找到明确的依据,处理结果容易引起一方甚至双方的不满。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4、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增加。由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大量农民的土地被集体征用,相关农民失去土地,而村集体给付的补偿标准不能使村民满意从而引发纠纷,并且要求集体返还土地的请求实际已经大多不能实现,该类纠纷涉及许多农户,极可能引发群体矛盾。

5、案件类型多。不仅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还包括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以及因承包地被征用或被占用而发生的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涉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审理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程度。

农村租赁土地使用纠纷注意事项

农村租赁土地使用纠纷注意事项: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