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专案有哪些
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委托监管合同案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当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者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由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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