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纠纷有哪些
一、房屋租赁的纠纷有哪些
房屋租赁的纠纷主要有四种:
1、租期及押金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4、租赁备案纠纷。
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第1种、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2种、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
第3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租赁房屋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如下: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直接磋商,自行解决彼此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这是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互让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指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或租房中介)出面调解,使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纠纷提交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对合同纠纷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租房合同的纠纷,而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或发生争议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按诉讼程序审理作出判决的活动。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租赁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有以下几种:1、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不得转租。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租赁期内出承租人出卖房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五、如何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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