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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2025-04-19 16:16

一、赠与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一位八十岁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 [1]和精神病,2007年,老人赠与其女婿的弟弟一些财产,其女婿带受赠人对以上赠与办理了公证,问: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该怎么处理?若无效,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有限信息,要判断赠与合同的是否有效,要明确以下几点: 1、老人的赠与行为是否发生在精神病期间;2、老人的女婿是否为老人的监护人;3、本案赠与合同公证的效力问题。 下面从赠与合同有效、无效两个角度分析本案: (1)赠与合同无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若老人的赠与行为发生在精神病期间,也患有老年痴呆,根据上述规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赠与合同虽经过公证,但可以对该公证申请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综合上述情况,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涉案赠与的财产应归还老人。 (2)赠与合同有效分析 本案中,①若老人的赠与行为没有发生在精神病期间,或者老人得的是间接性精神病,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精神病未发作期间,且老年痴呆症不至于使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老人的赠与行为属于其真实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本案的赠与合同应为有效。②若老人的女婿为老人的唯一法定代理人[2],“女婿带受赠人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该行为可视为法定代理人(老人的女婿)对老人的赠与行为予以了追认(若在法定追认期一个月内),或者说法定代理人已同意老人的赠与行为,因此赠与合同由效力待定转变为有效。赠与合同有效,那么受赠人(老人女婿的弟弟)对受赠财产拥有所有权。(完)[1] 阿尔茨海默病(Alzheimer disease,AD),又叫老年性痴呆,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病,起病隐袭,病程呈慢性进行性,是老年期痴呆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表现为渐进性记忆障碍、认知功能障碍、人格改变及语言障碍等神经精神症状,严重影响社交、职业与生活功能。AD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尚未阐明,特征性病理改变为β淀粉样蛋白沉积形成的细胞外老年斑和tau蛋白过度磷酸化形成的神经细胞内神经原纤维缠结,以及神经元丢失伴胶质细胞增生等。 [2]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我国《合同法》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赠与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应否受到限制。因此存在两种判决结果。第一种判决结果,除法律规定不得撤销以外,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在所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请求赔偿,因为在此范围内的赠与双方形成对价关系。第二种判决结果,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受赠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不再享有撤销权;在赠与人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只能在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在此提醒大家。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尽量订立书面合同,以作为解决纠纷的诉讼证据。

四、婚内财产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内容

关于婚内财产赠与协议,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2、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

3、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4、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