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合同纠纷
2025-05-04 20:16
1.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合同地域管辖原则适用,而非专属管辖。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 该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4.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此类案件应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6. 发包人不应将一个应由单一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割成多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
7. 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9. 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0.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