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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银行借贷合同要注意什么

合同纠纷 2025-05-14 09:16

一、签订银行借贷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银行借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规范

一、证明当事人 诉讼 主体资格的 证据 :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 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营业执照 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 借款合同 关系及相关 担保合同 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 抵押 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 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 保证合同 或保证函等证据;以 质押 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 合同履行 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 (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 (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或者 侵权责任 。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及原因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一方主体特定,贷款期限短数额大有担保人,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拖欠时间长,担保合同完备;纠纷原因在于金融部门审查不严,借款人拒不还款,担保人不承担保证人义务等。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四、借款属于合同纠纷吗

法律分析: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认定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期限较短的借款合同的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在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是指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