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合同纠纷 2025-05-14 1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旨在解决全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以下内容根据解答进行总结:

一、关于案件管辖,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工程款债权转让纠纷,以及总承包合同纠纷。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双方有效。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若要起诉承包人或发包人,法院应予以受理。若诉讼需要以仲裁结果为依据,则可中止审理,待仲裁结束后恢复审理。

三、未经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则无效。若招投标过程中签订中标通知书,即使未正式签订合同,也视为合同成立。

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时,合同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相关许可证,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五、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分包合同无效。若分包合同中施工方有资质,则分包合同有效,除非工程存在违法性。

六、在“黑白合同”情形下,若中标合同有效,则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合同均无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无法区分实际履行合同的,则以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七、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不应因合同无效而被否定。发包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时,可参照合同关于质量、工期、进度款支付等条款计算损失。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

九、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损失。合同无效,发包人拒绝开具发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十、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可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反诉应一并审理。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计算依据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十二、发包人以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司法鉴定时,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十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证明装饰装修工程可单独评估并与其它工程一并拍卖。

十四、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十五、承包人可通过发函、协议折价或申请参与变价分配等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十六、法院在调解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需进行实体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若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况,不予出具调解书。

十七、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时,发包人明确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

十八、层层转包中,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已付清工程价款的,一般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十九、合法分包情况下,完成施工分包合同内容的分包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

二十、合同约定的罚款条款应视为违约金,当事人可申请调整。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后,使用措辞“转包”、“支解分包”。

解答内容旨在为湖南省内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在裁判文书分析法律适用理由时,法院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