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不一样
一、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不一样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 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在比较标的物上,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特定性。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还体现在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此外,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同时,还可以从合同是否附有产品加工制作图纸、模具等方面来判断,一般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提供有自己的图纸、模具,要求加工人按此生产,而买卖合同中则不会提供图纸、模具等,仅会对产品的相关规格、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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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有没有详细一点的?
加工承揽的品名和项目
数量,质量,安装方法
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价款和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验收标准和方法
决算方式,开户行,帐号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经济纠纷案件如何撤案
如果已经向法院起诉,起诉方可以写出书面撤案申请,向受理法院申请撤案。
至于是否可以撤案,由法院决定。
《民诉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汽车维修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汽车维修合同属于承揽性质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
再具体划分,叫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好损坏的物品、设备、交通工具等并收取费用的合同。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自行车等。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