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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个人工地出了事故.事故让个人承担.单位有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25-05-16 09:16

一、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个人工地出了事故.事故让个人承担.单位有责任吗?

这是肯定有责任的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依据《建筑法》上述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二、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合同到期,土地没有重新发包,承包人继续耕种的,是否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进行重新分配,可以继续耕种,但可能会有随时被收回的风险,因为已经到期合同原则上应该终止

三、有个亲戚家里装修房子,干活的工人从楼上摔下来了,现在人在ICU。像这种情况该谁负主要责任啊。要是赔

1、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装修合同,只是雇人干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一部分。

2、如果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的话,一般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区分是承揽还是雇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辩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若存在,即为雇佣;若不存在,即为承揽。2、是否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若是,为雇佣;若否,即为承揽。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若系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则为雇佣;若系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则为承揽。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本人观点:本案非雇佣而系承揽,这个跟具体事实非常相关。

5、至于赔多少,则是另一个问题,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来认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四、挂靠是什么意思

是挂靠行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技术,被挂靠方提供资质。 其三 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 其四 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建筑业的“挂靠”的几个特点其一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质量及安全责任,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就建筑业而言,安全有重大隐患,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承接经营业务;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法律法规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 其二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而是表述为“借用”。 但在有些行业 [编辑本段]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挂靠企业逍遥法外,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造成严重亏损,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编辑本段]企业和和个人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