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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与发包方与分包分是什么关系?

合同纠纷 2025-07-03 00:16

一、总包方与发包方与分包分是什么关系?

发包方相当于是业主,发包方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协议,委托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是委托与被委托(承包)的关系。

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一般业主方作为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规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

扩展资料:

分包商的民事责任

总包商与建设单位(发包人)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两个承包合同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

我国《建筑法》第29条原则上允许分包,但作了以下限制性的规定:

(l)分包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

(3)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即只能一次性分包,不得层层分包;

(4)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商与承包人(总承包商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合同关系。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后,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负责,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商负责。

分包合同订立时,总分包双方就各自的责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分包商的义务主要有;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

(2)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并及时通知总包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依合同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预算、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参加总包商的综合平衡;

(4)在保修期内,对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负有无偿及时修结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青海省挂靠车辆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依据什么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所有权人应为经合法登记的行车证上的车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目前普遍理解应既包括机动车驾驶员、法定车主(入户注册登记的车主)、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可以视为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判决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作为被挂靠单位在对外承担了相关的民事责

三、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由中智公司作为雇员的法定雇主,实际用工单位则同中智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负责派遣雇员的工作管理,中智公司负责派遣雇员的人事管理。即中智公司将为用人单位完成包括:人员聘用、档案接转、建立员工档案,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在满足用人单位人事编制需求的同时,轻松达到“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我是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人资专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四、如果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死亡车主和经营者是否有连带责任

1、车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谁开车谁承担责任。

2、经营者是雇主,与驾驶员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从事工作行为导致对第三方的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