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林养殖需要去什么部门办理什么手续与证件?
一、在山林养殖需要去什么部门办理什么手续与证件?
第一个就是备案登记。无论您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都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五)“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局,有些地方是农业局。具体为畜牧兽医站或农业站均可申请。
3、所需材料
备案申请表;畜禽免疫程序;生产工艺流程图;场区布局平面图;养殖场四邻位置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人员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还有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安全生产条件材料。
以上为最全面的所需材料种类,很多地方不需要这么多材料,以山西省张掖市甘州区为例,仅需乡(镇)申请备案报告和乡镇盖章的登记备案表(三份)。
提示:
许多搞养殖的朋友不太懂流程,养殖场不能随便兴建,不管是养殖场还是养殖小区都需要进行提前备案。经营者应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都需要报备。
这个审核期大概为15个工作日。如果已经兴建没有备案,那就需要尽快去补办。
扩展资料:
其他重要手续证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十分重要,也常被许多经营者忽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⑴相关法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⑵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林局、农业局、农业管理委员会、畜牧水产局其中之一。
⑶所需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
⑷提示
这个证很重要,经营者应到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去申请。如果没有这个证,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同时,也无法享受所有的国家优惠政策,更别说拿到补贴了。
2、兴建养殖档案
开办养殖场、养殖小区还需要建立养殖档案。
⑴相关法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⑵主管部门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⑶应记项目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⑷提示
建立养殖档案是我国法律强制执行的一项养殖行为。一些养殖场对养殖档案认识模糊,认为养殖档案只为应付检查,建立和管理档案费工费时,对实际生产帮助不大。这是极不可取的,一来会面临被处罚,二来对以后养殖场的发展是严重受限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二、地役权的功能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三、拆迁户是不是可以免税?
这个是北京的。
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二)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对于本市目前广大的拆迁户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如何办理减免契税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凡具备下列各项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1、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被拆迁人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
被拆迁人在政府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之前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均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契税。
3、办理减免税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减免税额的依据。
减免税申请人持拆迁协议原件办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拆迁协议原件首页上详细注明减免税的办理结果,标注内容应包括减免税对象的姓名、补偿款的使用金额、实际购房金额、减免税额等情况,并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回减免税申请人。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拆迁协议原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被拆迁户的户口本、被拆迁户中购房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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