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律师:军人离婚,部队房如何分割?
刘珂律师:军人离婚,部队房如何分割?
在与军人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共同房产也是要进行分割的,而此时最常见的就是对经济适用房的分配。究竟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分配呢?
网友咨询:
和军人离婚房产怎么分配,如何分割离婚部队房?
江苏新帆律师事务所刘珂律师解答:
目前,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1、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婚前购买,属于军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适用房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军人一方;
2、如果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分割的时候按照夫妻冲突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参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 一致的意见。
刘珂律师解析:
经济适用房的归属: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5、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
6、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刘珂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理学学士学位,双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管理学硕士),国家一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主攻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联系方式(微信同号)
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要求男方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不会。女方在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所以女方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对于未婚怀孕流产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差异。 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要求男方赔偿,法院会支持吗?杭州婚姻律师解答
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李晓娟律师解答:
男女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应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有区别,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和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和义务。我们法律上所谓的保护父女权益,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行为。女方在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所以女方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那么,未婚怀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杭州婚姻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每个法院的判决思路不同。有些地方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无论哪种观点,法院都不会认定是男方过错而赔偿,所以,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提醒女性,如果想更多的保护自己,请选择婚姻。当然,现在婚姻也不稳定,结婚前,还是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给自己合理的保护。
如果有婚姻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我,杭州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一对一法律服务。
上一篇:现在结婚合法年龄是多少啊?
下一篇:想要找律师咨询,该怎么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