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全文与旧的有什么不一样?什么新内容引起波澜?
一、新婚姻法全文与旧的有什么不一样?什么新内容引起波澜?
1.增补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
新法增补了以下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称赞的进步,加强了夫妻间忠诚和尊重的责任,给有过错的一方以实质性的惩罚。
二.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缺少关于对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新婚姻法回避了配偶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与配偶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问题,不能不称之为一大遗憾。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而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实乃立法之空白。对同居行为放任或道德调整,不利于对这种客观存在现象的问题解决。
(三)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却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对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用感情破裂作为婚姻破裂的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在事实操作和社会公德的价值上都小能尽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还对离婚标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过重。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第一,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易于造成理解的混乱。这种损害赔偿是单纯的财产损害赔偿还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呢?新婚姻法没有给予很好的答案。
第二,新婚姻法规定以离婚为损害赔偿要件。要求损害赔偿以离婚为代价,条件苛刻,不能解决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对方人格、身份等损害而为索赔的问题。
二、法律与婚姻生活有什么关系
婚姻法是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从法律上确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身份权。
你问的婚姻,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理结婚登记才叫婚姻关系。不然的话,那不叫婚姻,只能叫非法同居。
不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彼此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说白了就是俩人在一起生活在久,在法律上也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不构成家庭关系。
三、婚姻和家庭一样吗
差不多吧,家庭包括婚姻.
四、姐姐也去世了无子女姐夫有继承权吗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你姐夫不仅仅有继承权,他还有为你姐姐建立家庭、创建幸福美满家庭的重要任务和艰巨使命,你姐姐的责任比你姐夫小不了多少,两口子同意开始建立家庭,那就都得奉献全部贡献一切,任何家庭正常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属于家庭组成部分的不能个人保留都得成为家庭的。这时候没有个人东西都不要提继承了。但是这种情况可能引起家庭解散,那样谁提供的东西还是谁的,其亲人可以取得这些东西。男方再婚,不管女方是否买嫁妆,你姐姐的嫁妆人家肯定不要,你应该对此有所了解体会,你们不弄走,人家有可能扔了
五、好男人和坏男人的区别是什么?从恋爱和家庭及工作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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