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种类有哪些
调解的种类有哪些
调解主要有四种类型:
1. 诉讼调解:这种调解发生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行政调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解决行政争议。
3. 仲裁调解: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关不仅可以作出裁决,还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4. 人民调解:由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民间纠纷。
民事调解适用于的案件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1.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2. 劳务合同纠纷。
3.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尤其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
4.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 合伙协议纠纷。
6.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
1.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时的裁量空间。
2. 行政裁决案件,指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做出裁决的行为。
3. 行政合同案件,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合同。
4. 行政指导案件,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行为。
5. 行政不作为案件,涉及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情况。
6. 行政许可案件,特别是在设定标准和条件时,行政机关拥有裁量权的情况。
7. 行政征收案件,指行政主体依法向相对人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
8. 行政补偿案件,指因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需要给予补偿的情况。
9. 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销的案件,调解可作为更合适的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调解的种类包括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每种调解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婚姻形式有哪些种类?
小康型
这种类型的婚姻,是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劳动的部分社会化,出现的一种婚姻类型。它虽然没有更高的目标追求,但稳定的生活、固定的收入、愉快的情绪、和睦的气氛,是这种婚姻形态的主要特点。这种婚姻心理趋向寻求温暖,希望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依靠,精神上互相慰藉,情感上互相满足。常常是“老来情比少时浓”,是社会生活最稳定的因素。
调和型
这种类型的婚姻,多有不尽如意之处。或者是恋爱时就已经发现但又由于某种原因而又迁就了的;或者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以后,又进一步了解的。即使这样,双方又不愿意分手,因此一些大小事情常有调和的必要,在调和中求得共存,求得欢乐和幸福。这样的婚姻多是以传统的道德作为基础,同时又以传统的忍让方式作为调和的工具,因此,虽多有不和、拌嘴之处,却无大动干戈之时,更无决裂之日。这种类型的婚姻应该在双方的素质差异上,多做些补遗工作,如生活目的、文化水平、情趣爱好、个人修养等等,以便使生活内容更充实、更饱满。
奋斗型
这种类型的婚姻,多半是以某种目标为中心的。婚姻的基础是双方对理想执著的追求,没有为理想的奋斗,也就失去了婚姻的支撑点。他们的生活节奏快、效能感强、强度大。著名科学家居里夫妇,就是这样的典型。当居里夫人对放射性元素发生强烈兴趣时,居里为了帮助夫人搞好这项研究,放下手中的题目,和她共同开垦这块处女地。夫妻两人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共同奋斗了十年,终于揭开了放射性元素镭的奥秘。尽管生活清苦、家务繁重,经济拮据,但是“苦”给他们的婚姻增加了甜蜜,烦恼给他们平添了幽默。就这样,在为实现理想的奋斗中,他们也在不断地培植着爱情的绿树。
夫妻型
随着对外开放,生活的好转,社会活动的增多,人们的追求开始向外,已不甘于下班就围着锅台、孩子转的状态了。特别是一些妇女认为怀孕、生育、哺乳及教育的责任大部分都在自己身上,感到太辛苦、太劳累,而且占去了她们很多宝贵的业余时间和活动的天地。另外,出于健美或其他一些考虑,她们或者是推迟生育时间,或者是干脆不生孩了,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夫妻二人为核心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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