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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受伤部位认定不全如何补充认定?

交通事故 2024-08-31 09:34

一、工伤认定书受伤部位认定不全如何补充认定?

可以直接提交资料,向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申请补充认定。

参考资料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8]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程序,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的,用人

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

受伤部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原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受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

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

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

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原工伤认

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字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二、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宣传资料?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材料二、认定交通事故工伤的材料

三、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四、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五、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材料

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七、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

九、通事故鉴定机构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三、为啥交通事故很难认定工伤?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需要符合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构成工伤。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须是在上下班的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而且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和全责,才能认定工伤。现实中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车一般都不会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承担主责和全责的几率比较大,所以认定工伤比较困难。

四、工伤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认定标准为: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注意需要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中才可以,如果是早退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的话怎么办?

依据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前,认为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遗漏了受伤部位,在提交诊断证明书等相关医学文件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可做出增补受伤部位的决定。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增补受伤部位的决定,一并作为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依据。

六、签署免责声明后受伤,还能认定工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签订免责条款的,是无效的。所以,即使签订了免责条款,如果在工作中受伤,仍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七、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过程描述怎么写?

工伤申请受伤经过参考如下: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可以参考模板如下: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于X处因XXX原因造成X处受伤,受伤时感觉XX部位XXX(疼痛、麻木、失去知觉等,按照实际感受来写)。于XX时XX分到XX医院进行紧急救治/住院医疗,医院诊断为XXXX,治疗XX时日,康复。(同时提供医院的检查报告、门急症、住院的票据,有现场照片也可以提供)。

八、全身受伤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一般来说,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包含下面几个方面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职业及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

  (3)一句话简明扼要的写出请求事项;

  (4)申请事实与理由,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害经过、受伤害部位和诊断时间、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5)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二、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本(来自找法网)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九、工伤认定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十、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这是需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该从该活动的内容、活动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的、费用的承担等多个方面考虑。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组织旅游的内容具有强制性、鼓励性,具有职业培训或者扩展协作为目的的旅游项目,其用人单位组织旅行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联系,用人单位组织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放松心情,更好的增强和改善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更好促进企业文化,提高工作效力,为了实现企业提高效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第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组织旅行,是非强制性的自愿报名参加,其内容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如外出浏览、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原因无关的。或职工因个人目的从事个人活动,或参加旅游中违反单位安排,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第三、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其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首先取决于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是属于福利性还是强制性、鼓励性的。其次是在用人单位安排活动时受伤,还是个人活动时受伤。最后是用人单位组织旅行与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存在相关的联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