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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结案先理赔医药费,对后期伤残理赔有影响吗?

交通事故 2024-09-16 16:28

一、交通事故没结案先理赔医药费,对后期伤残理赔有影响吗?

不可以未结案就理赔。先去结案,按照责任划分再理赔。发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具体可参考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会理赔,由于调解失败,诉讼时效可以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

二、交通事故自已承担的医药费能不能报医保?

医保只报销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交通事故不属于报销范围,因此,自己承担部分只能自己承担,不能报销!

三、ICU病人医药费谁来承担?

ICU病人医药费由谁来承担.当有病人入住ICU病房时 这些医药费首先由医保承担一部,分如果买有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也承担保险责任内的。如果没有医保,也没有商业保险那么就是病人的直系亲属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来承担。如果还是没有能力承担的话,可以面向社会发起募捐。

四、人保医药费个人承担比例?

人保医药费个人承担百分之二十左右

五、汽车出险怎么理赔医药费?

保险公司医药费中非医保费用及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不予赔偿。

1、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医药费根据国家医保进行报销。医保分为甲、乙、丙三类。乙类为大部分报销(各地报销比例不同,如浙江乙类药品可报销97%,如安徽60%-90%),丙类为自费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你说某种药10%不能理赔,考虑为乙类药品。具体是不是可以打电话到当地医保中心咨询或经治医院医保办公室查询,其实现在在大部分的用药清单上是直接标明的。再来与交通事故无关费用不予报销,如伤者自身原有疾病,什么糖尿病,高血压治疗的费用。楼上有人说责任比例,7000元医药费不用考虑责任比例,全在交强险医疗项10000元中赔偿。

2、陪护床费属丙类,为自费项目。你有没有住院,住院的话可以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一般没有,如果扣了你的护理费,应该是你另外赔了陪护费,保险公司就把护理费扣除了。

3、误工费应提供出险前三个月工资清单,超过2000的话还应提供纳税证明,如果都没有,可能按行业标准,或根据户口,按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天数的话,要看你是什么诊断,根据《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来确定误工天数,如软组织挫伤的话只有15天。最多还可加上住院天数。如果你有议意的话可走法律程序或司法鉴定,但感觉你这个没有太多必要。如果是都是保险公司都是按我上面说的做的话,基本是合理的,如果出入大你就走法律程序。

六、人保理赔医药费需要材料?

首先就是要医院的出院费用发票,然后就是保险公司需要的相关证明

七、交通事故车主全责先拿医药费保险理赔是还有医药费这一项吗?

如果交通事故中车主被认定为全责,车主应该先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医药费。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车主在参加交通事故保险时,可以购买车上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险。该保险旨在为车上乘员提供医疗费用报销、身故残疾赔偿等保障。

当然,具体是否有医药费理赔,还需要看购买的保险条款中是否包含相关内容。通常整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险等险种都包括相关的保险理赔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车主的保险公司会根据其购买的险种对相关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而且在医药保险缺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可能不予理赔,建议您在购买保险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险种类,并对条款仔细阅读理解,及时办理购买手续。

八、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主次责任请问医药费该怎么承担?

朋友你好! 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主次责任请问医药费该怎么承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内的,由交强险先行承担,超过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主次责任的分摊比例是7/3开,主7次3,但是,一方是非机动车的,可以减少承担一份责任。

九、事故不是全责医药费如何理赔?

1、首先客户可以通过拨打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需要及时将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出险人(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标的车车牌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等信息告知客户人员。

2、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调度人员对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任务就近调度。

3、查勘员会在3分钟内联系客户了解出险经过,市区内30分钟抵达现场,然后拍摄现场照片取证,并收集客户信息,协助施救及现场清理工作。

4、立案明确事故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查勘定损人员完成系统查勘录入、估损及立案登记处理,并且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报价处理。

5、对于核赔审核通过的赔案,做结案处理,打印赔款收据和结案报告转收付岗进行赔款支付处理。

十、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标准?

一、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标准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万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为100%。医疗保险保险25000元,门诊医疗赔付比例为90%,每人每天赔付金额不超过150元;住院不超过1万元,赔付比例为100%;住院1万到2.5万元,赔付比例为90%。

(2)被保险人在指定门诊治疗,由本人全费结算,保险人按规定审核赔偿,但需提供原始处方、药费收据。

(3)被保险人无论门诊或住院治疗,一律按卫生厅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公费医疗标准用药。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医疗费时应提供下列单证:门诊病历原件及处方附联、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记录、出院小结、长短医嘱)、医疗费原始收据。

(5)被保险人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若被保险人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保险人可拒付部分医疗费或全部医疗费。

(6)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费赔偿,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提供服务,每月在约定日期派人向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联系人收取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资料,保险费按年结算。

(7)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保险人负以下责任:

a.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若人民法院撤消死亡宣告时,保险金领取人必须将已领取的保险金全数归还保险人。

c.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依照的规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自造成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d.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并领取保险金后,在保险期间又因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保险金额与已领取的伤残保险金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数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