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吨吊车是否为特种作业?
一、75吨吊车是否为特种作业?
75吨吊车是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目录列入为起重设备。
二、乡村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路权?
乡村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是要讲路权的。道路交通中对路有各种范围,其中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以及公共停车场等。而公民在这些路上行驶的时候是相有路权的,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路权的总原则是路权法定原则,即无论是上路行驶、通行、先行、占用均由法规确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视频是否可剪切?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视频时,剪切是可能的,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剪切视频需要尊重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对他人造成不当侵犯。而且,剪切视频时应注意保留完整的场景和情境,以确保观众对事故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有清晰的认识。
在剪切视频之前,需要慎重考虑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侵犯权益,并确保得到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
最重要的是,剪切视频要遵循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不得散播不实信息或制造恶劣影响。
四、吊车高空作业车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你好,吊车高空作业车我们都会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手续都是齐全的才可以安心上路使用。
吊车高空作业车相关选购配置手续证件等问题可以给你专业高效解答。五、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答: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作业期间车子侧翻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你好,作业期间发生的侧翻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施工事故。
七、一台吊车在工地作业时,把车下人员压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属于交通事故,吊车属于特种车辆,起吊为常带,行使为非常态,起吊属于吊车一种运动状态,故属于交通事故
八、道路旁放蜂影响出现交通事故是否负法律责任?
如果该车停的位置是不允许停车的,例如路边有黄线,则需要负一定责任。
据我所知有08年秋天有这么一个案例,好像是在京哈公路(也可能是京沈高速)上,一司机长因时间驾驶一辆小货车,为休息一下临时停在了公路边上,这时有一台轿车也是因司机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先刮在货车上,然后侧滑变线装在路中隔离带上,导致车辆报废,后判定小货车承担次要责任。
九、老师在微信家长群里面发布没有完成作业的孩子照片,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真的太恶心了。
我不知道作为家长怎么看,但是作为姐姐,当时看到老师天天往群里发的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都要神经衰弱了。我以前特别想帮别人当家长开家长会等,就是感觉好玩。可是我大二的时候噩梦开始了。大二第二个学期,完同父异母的妹妹弟弟突然让我帮他们加家族群,完他妈当时高兴坏了,现在真想抽自己几个大嘴巴子。
从哪里开始微信天天收到群里信息,老师天天在群里布置作业,完不知道老师只在群里布置作业是什么行为,真的太恶心了,我每天都要往家里打电话,完他妈都要疯了,为什么不能在学校给学生布置,完在外面看护班当看护老师的时候,那些孩子都是自己在小本本上记下自己的作业,老师也往群里发,是怕学生漏记了。可是为什么乡下的老师不能在学校布置啊,想象一下乡下的条件啊。老师还在群里说以后都不会在学校布置作业了,只在群里发布作业,我可去你的。你就不能在学校布置一下,在再群里发一遍吗?如果孩子漏记了就打电话问一下。这不是最恶心的。
最恶心的事情是有一天一个家长对老师的问题发出了疑问,被老师在群里发语音骂了,具体怎么骂的忘记了(听着就烦,所以只知道这件事情),然后拍马屁的老师还跟着老师一起谴责哪位家长,家长群里总是有那么几位让人受不了的家长。
老师天天在家长群里发没有写完作业的孩子的照片,并且要骂一遍家长,教育一顿家长,完他妈就呵呵了。最重要的是都四年级了孩子难道还不能自己记作业吗。老师这样是把孩子当睿智吗?这样怎么样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什么都家长帮忙做了。
还是当时留的我的电话,屁大点事情都要给我打电话,而且我当时在上课,下课才给老师回的。
在乡下感觉老师太把自己当回事情了(南方)。还记得我弟弟老师经常在群里骂家长,尤其是现在打卡健康码的事情。还在群里发链接,那种说家长应该怎样配合老师的心灵鸡汤。
不建议没有孩子的人加家家长群,我现在都不想结婚,结婚了也不想要孩子,要孩子了一定不会加家家长群,让老公加。而且会刷新老师在自己认知里的品质(经常骂人、动不动就教训家长
十、捏造交通事故责任骗取法院错误判决是否构成诈骗罪?
看情况而定。
1、第一种情形(敲诈勒索型)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2、第二种情形(诈骗型)
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第三种情形(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4、第四种情形(抢劫型)
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5、第五种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