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一、签了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二、交通事故理赔黄牛签了协议可以反悔吗?
不可以反悔,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三、签了赠与协议,做了公证,能反悔吗?
婚内财产协议不公证也是有效的,但对于涉及到财产赠与时,不公证的话,对方可以撤销赠与。比如男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女方所有,但没有公证的话,那么在房子所有权转移给女方之前(即办理过户手续),男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婚内财产协议最好是公证。
协议公证,可以向所在地的公证处人员咨询,具体公证时,需要双方同时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于证明财产的材料(比如房产证原件等),也是需要带去的。
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一般情况下,签订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四、已签定拆迁补偿协议能反悔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五、分家协议书父母能反悔吗?
不可以反悔。分家析产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字后虽然是父母亲也无权反悔。因为分家财产不是父母亲的个人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签订的协议也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父母亲作为签字人之一无权单方面反悔。
六、协议书签字后能反悔吗?
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 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
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
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七、协议离婚后法律允许反悔吗
协议离婚后法律允许反悔吗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后,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由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一种方式。离婚协议一旦达成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然而,有很多人在协议离婚后,有时会对离婚决定产生反悔的想法,想要撤销离婚协议。那么,协议离婚后法律允许反悔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协议离婚是一种自愿达成的协议方式,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只要离婚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要求的,法院将判决离婚。
因此,协议离婚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反悔的。双方达成的协议是经过法院审查并确认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在签署协议离婚协议书时应该理智思考,经过充分考虑,不可轻率地做出决定,否则一旦协议生效,将比较困难地撤回。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可以在协议生效前撤回离婚协议。比如,在签署协议离婚协议书后还未经法院审查、判决离婚之前,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法院撤回离婚协议。此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另外,如果协议离婚已经生效,一方或双方后悔并希望撤销离婚协议,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对达成的协议有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这意味着,如果有一方在协议生效后违反了协议内容或者协议本身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重婚或恶意隐匿共同财产等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发现对方在协议离婚后有重婚行为或者故意隐匿共同财产等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以上条件,一方或双方也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法院在审查时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判断是否符合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况。因此,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一定要依法进行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违反行为。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后的反悔并不是随意可行的。一旦协议离婚生效,一方或双方将比较困难地撤销离婚协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协议生效前撤回离婚协议或者在协议生效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重婚行为等情况下,才有可能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因此,在协议离婚前,夫妻双方应该慎重考虑,确保离婚决定的稳定性,避免后悔。
八、交通事故签了快速协议书还能反悔吗?
只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欺骗,胁迫和重大误解等情节,达成的效力都有法律效力。如果交警或法官在场作为见证,则效力更高一些。如果是法官主持的调解,没有很特别的理由,一般不允许反悔,具有和民事判决同等效力。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签订协议后反悔的情况,如果诉至法院,则法院一般是审查有无欺骗胁迫和重大误解,如果没有,那么一般会支持原有的协议。
法院推翻原有协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重大误解。例如,原来的协议遗漏了重要的赔偿项目,并且数额很大。但是,无论数额多大,只要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该项目,则以后一般不允许就此问题反悔
再一种就是,出现了新的情况。例如原协议是肋骨骨折,赔偿三万。后来复诊时发现又颅骨骨折伴颅内出血,则这种情况需要做伤残鉴定。
还有一种,协议中遗漏了当事人。例如,赔偿权利人有伤者,还有他的被扶养人(父母,孩子等),伤者没有权利代表其他人签订协议,除非有他们的授权。如果协议中仅仅伤者签署了伤残赔偿协议,从法律上讲,被扶养人仍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反悔怎么办?赔偿协议有效吗?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而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案件。
那么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当事人到底能否反悔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首先,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后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于经济上依赖于赔偿义务的经济赔偿,为应付眼前的发生的医疗费等,出于权宜之策考虑极易陷入对方的“协议陷井”,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面对如此利益严重失衡的现象,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协议内容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十、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反悔怎么办?赔偿协议有效吗?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而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案件。
那么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当事人到底能否反悔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履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
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后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于经济上依赖于赔偿义务的经济赔偿,为应付眼前的发生的医疗费等,出于权宜之策考虑极易陷入对方的“协议陷井”,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
面对如此利益严重失衡的现象,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协议内容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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