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超过15天?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超过15天?
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要伤愈出院3个月后才能进行。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超过一年还能鉴定吗?
这个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法院起诉维护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医院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下面有相关案例 伤残鉴定时间与结论对赔案的影响 伤残鉴定作为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保险理赔中会经常遇到。但伤残鉴定的时间,即被保险人出险后何时鉴定,最后鉴定的结论的描述是否客观公正等,对保险人最后的理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2月29日,建筑工人陈某所在的工程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和“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每人保险金额分别为意外伤害4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12月30日始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2002年5月24日,被保险人陈某在该施工工地前从汽车上往下卸钢筋时不慎摔落到地面,造成左肱骨骨折,经治疗于11月15日好转出院。2003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于6月12日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费6939.36元。 与此同时,2003年1月14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当地保险公司认可的县医院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未取、左肘关节尚有外固定未拆除,肘关节呈屈曲状,不能伸展(费用性功能丧失),左肩关节功能不全。医院最后的鉴定结论为:据目前情况,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会1999年7月1日核准),参照第五级23条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残疾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即8000元整。
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费用性功能丧失”不属于条款上规定的“永久完全丧失”为由,拒绝给付伤残保险金。 2004年4月6日,被保险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4月13日,保险公司接到该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此后经双方沟通达成和解,以被保险人撤诉、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6000元了结此案。 二、伤残鉴定时间与结论描述对理赔的影响 1、鉴定时间。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凡因意外伤害涉及伤残鉴定的,大都描述为: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因此,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治疗结束”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伤残鉴定结论才是比较准确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180日内治疗结束了,且构成了残疾,保险人直接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果180日内治疗未结束,被保险人要想得到残疾保险金,就需要在意外伤害后的第180日到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该案中的被保险人在做伤残鉴定时,“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未取、左肘关节尚有外固定未拆除”,可以理解为治疗仍然未结束,如果等到治疗结束后,该受伤部位有可能完全恢复、痊愈,有可能部分机能丧失,也可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即是否残疾因治疗未结束而无法判定。对于没有构成残疾的,保险人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2、鉴定结论。2003年1月14日,被保险人在鉴定时拍了受伤部位的X光片,具体描述为:折端对位、对线好,折线模糊,有少量骨痂生长;左肘关节处骨结构完整,关节间隙清晰;由于患者不合作,其肱骨头向后旋,关节面光滑,间隙无明显增宽。该报告的诊断结果为: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左肘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左肩关节未见脱位征象。 鉴定医生参照被保险人以往的病史资料,并根据以上结果,就得出了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五级第23条的标准,显然是草率和错误的。从被保险人的X光片报告来看,左肱骨“折线模糊,有少量骨痂生长”外,其肘关节、肩关节是完好的;“患者不合作”,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有目的的故意行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五级第23条为: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所谓永久完全丧失,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其左上肢的三大关节中,并没有那一关节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被保险人并没有因意外伤害而残疾,仅仅是骨折而已,从其病史和X光片的诊断报告来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左上肢的各项功能是可以恢复的,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鉴定医院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毫无根据的。
三、护理费怎么鉴定?
你好,护理费的鉴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护理时间:护理费的鉴定需要考虑护理的时间长短,通常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2. 护理难度:护理费的鉴定还需要考虑护理的难度,比如需要进行特殊的护理操作,需要特殊的技能和知识等等。
3. 护理人员资质:护理费的鉴定还需要考虑护理人员的资质,比如专业护理人员和非专业护理人员的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4. 地区差异:护理费的鉴定还需要考虑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护理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护理费的鉴定需要由专业的护理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根据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护理费用。
四、交通事故伤者年龄超过70岁伤残鉴定?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其中伤残费根据年龄不同赔付不一样,70-75岁的,赔付5-10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和时间?
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综合评定:
第一、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第二、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第三、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六、交通事故自己护理费用?
交通事故,自己家属护理也是按护工工资,生活费等计算,责任方赔偿,自己护理,责任方护理,请护工都是一样的计算赔偿护理费。
七、交通事故护理费用明细?
交通事故护理费明细,主要有:护理人工工资,生活费,住宿等费用。
八、交通事故牙齿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牙齿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没有修复牙齿前,也就是虽然已经做了治疗,但是断裂的牙没有补上,这时可以明显判断伤残。
九、潍坊交通事故护理费标准?
这种情况护理费标准每人每天120元,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
十、2021广西交通事故护理费?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无法自理,只能通过家属或者护理人员来帮助,这期间产生的护理费是因车祸带来的直接损失,肇事者应当向受害者赔偿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标准:护理费=当地护工平均工资 护理天数(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护理人数(具体人数根据医疗机构来鉴定或有明确的意见,可参照医院建议的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
法定护理期限原则就是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若受害人在出院后仍不可以自理生活,是可以继续向被告人索赔护理费的,但必须有医院出具医嘱证明。若出院后护理期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应当有司法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由此机构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护理。若鉴定出伤残等级,定残后仍需护理,护理费应计算至鉴定日的前一天起算。
参考机构鉴定的伤残等级并结合伤残辅助器械具的费用来确定护理等级,计算出准确的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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