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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陕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 2024-12-29 11:09

一、2002年陕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快速、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平安顺畅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境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身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

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香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香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哪些程序来处理。先停车,再报案,抢救伤员等等。已参加保险的车辆和人员还要在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般情况下是先进行报案处理,不过也有愿意当场私了的则采取私了协商,而不是通过警方介入解决。

三、陕西省教师违规补课处理办法?

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私自补课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陕西省吃空饷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认定: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处理方法: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2021跑黑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如果是赃车那么是扣留之后移交派出所调查,事故责任认定一般要加重一个责任,比如本来同等则变成主要,赔偿依然需要按照责任划分来赔偿;

  2、如果属于报废车辆,首先要吊销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责任认定的话,具体还要看当时的实际情况,不过黑车的话,在原来的基础上会加重一点责任的。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六、陕西省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实施办法?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 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 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 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 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 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 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 有其他过错的。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养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力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 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

(三) 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第十五、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 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 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 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 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主要责任承担90%;

(二) 同等责任承担60%;

(三)次要责任承担40%;

(四)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者承担5%,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过错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签订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该协议无效、可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赔偿权力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力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约定一方驾驶他方机动车并以他方名义从事经营,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约定一方将自有机动车登记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义从事运营的,应当认定为挂靠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涉及的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七、交通事故酒后顶包怎么处理办法?

我感觉这个案件中,法院判的没错。

法院的观点是认为俞某、赵某构成了保险诈骗罪的共同正犯,俞某系主犯,赵某系共犯。构成共同正犯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二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具体来说,二人主观上需要有欺骗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犯罪故意。俞某明知自己酒驾发生车祸是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而采用了“顶包”等手法最终获得了赔偿,其具有犯罪故意是没问题的,根据赵某的当庭陈述,“老板喝了酒,保险肯定不给赔,所以他提出让我顶替其处理事故。”而赵某随后的行为也确实是在实行保险诈骗,所以“以客观推知主观“,赵某确实是有保险诈骗的故意。

所以,法院认为二者构成共同正犯没有问题,判决正确。

多嘴一句,本案赵某还可能构成《刑法》310条的包庇罪,严格上来说是想象竞合犯,则一重罪处罚。

八、陕西省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最新的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长期低于100mg/L的情况,需要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措施。同时,需要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加快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与监督执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各市(区)围绕落实《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和本地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目标,立即启动实施黄河流域、汉丹江流域、重点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补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建立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陕西省政府官网或咨询相关人员。

九、2002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勘查和处理事故现场过程中,可以暂时封闭交通,封闭理由一旦消失,应立即恢复交通。

第六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现场勘查人员应责令并组织当事人迅速清理现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拖延不清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为清理,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的五日内作出。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的评估,由估损机构进行,估损机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现有的具有财产评估资格的估损机构中指定;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可直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评估时应以事故发生地一般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其损失按折旧价计算。估损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经定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承修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厂家,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

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评估和处理,按《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指定的估损机构限期进行评估。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确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单据、证明

十、陕西省医疗文书管理办法

陕西省医疗文书管理办法

医疗文书作为医疗机构记录患者诊疗情况和医疗行为的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工作,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医疗文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管理和保存,确保医疗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书写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文书的书写要求,要求医务人员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规范进行书写。具体规定包括:

  1. 医疗文书应使用规定的纸张,并在每页左上角标注页码;
  2. 医疗文书应使用规定的字体和字号,保证清晰可辨;
  3. 医疗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疗过程、医嘱和治疗效果等;
  4. 医疗文书应填写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5. 医疗文书应使用规定的术语和缩写,确保准确表达意思。

二、管理要求

《办法》对医疗文书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

  • 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填写、审核和签名医疗文书;
  •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文书管理岗位,负责医疗文书的管理和监督;
  •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医疗文书进行检查和评审;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的归档和检索制度,确保医疗文书的安全性和可查询性;
  •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医疗文书管理的重视和水平。

三、保存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文书的保存要求,以确保医疗文书的长期保存和安全性。具体要求包括:

  1.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文书的归档和保存制度,明确文书的保管责任人;
  2. 医疗文书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存档方式进行归档,确保文书的整齐有序;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文书进行备份,并保存在安全可靠的介质上;
  4. 医疗机构应建立文书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文书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5.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医疗文书,超过时限的文书应进行彻底销毁。

四、违规处理

《办法》对医疗文书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医疗机构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医疗文书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管理和保存,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