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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拘留后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交通事故 2025-01-14 16:18

一、哪些情形下拘留后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拘留案犯或嫌疑人后,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及无法通知时,都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7号)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行政拘留决定书无效的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几种情形?

不予行政拘留情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交通事故伪造现场的几种情形?

(1)原始现场

是指现场的车辆、伤亡人员、牲畜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

(2)变动现场

是指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现场原有状况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这里所说的种种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点,一是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上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二是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行人辗踏、扶摸而失去原貌;三是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刮风、下雨、下雪等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部分或全部消失;四是肇事车辆,有的是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任务需要驶离了现场;五是由于道路临时有特殊通行的需要不宜保留现场;六是肇事车辆由于声响、颠簸不知发生了事故而驶离了现场;七是肇事人员企图逃避责任或嫁祸于人而有意部分或全部改变现场上的车辆、物体、痕迹的原始状况,即伪造了现场。

五、行政拘留不予收押的六种情形?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六、拘留所不予收押的六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不予收押的六种情形包括: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

被拘留审查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于拘留所依法可以收拘的范围。

其他不符合收拘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予收押的情形是比较少的,而且即使是上述情形之一,被拘留人也有权利拒绝收押,并在法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七、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另外《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八、交通事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交通事故原因判断错误引发适用法律错误。事故的肇事者的主观故意是什么才是关键。如,过失,操作失误与酒驾醉驾就不适用同样的法律。而故意驾车肇事,或肇事逃逸就要涉嫌危险驾驶或者是危害公共安全论罪。有些甚至涉嫌故意杀人罪了。不判断准确动机就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

九、交通事故至人死亡,为什么要拘留,的拘留多久?

受害者早起买菜在十字路口被一辆轿车撞飞、导致当场死亡,对方车辆当时速度很快、想黄灯变红灯前过马路、撞击前已经变成红灯了、

路口事故,机动车方是绿灯或黄灯通过,红灯亮起时碰撞,意味着行人是闯红灯了,行人至少同责或者主责,甚至全责。机动车可能承担同责,次责,甚至无责。

并且肇事司机从未主动联系死者、也没有道歉

看来司机并未被刑事拘留,在致人死亡的事故中,负主责及以上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司机未被刑拘印证了前文“行人负同责或以上,司机负同责或以下”的判断。联系“死者”并道歉客观上不可能。

后受害者家属想先要丧葬费用主动联系肇事者面谈、肇事者没来、亲属来的、当时否认车辆是自己的还说没有保险之类的谎话、(后来交警证实骗人、有50w商业保险)对方如此态度、没有良心、并且到现在肇事者司机也不出面

获得赔偿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协商,其二是诉讼。协商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考虑到交通事故中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是三方自愿。显然司机并不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赔偿,建议家属采取诉讼手段。在诉讼结束之前,司机并无垫付义务,除非司机自愿,否则家属只能先支付丧葬费用,然后在诉讼结束之后获得赔偿。

这种人怎么对他、才能让

受害者家属得到最多的利益

及对死者一个交代!

让受害者家属得到最多的利益,是题主提问的核心,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片面描述,夸大机动车方责任,隐瞒行人方过失,在网上寻求同情,并不会有任何帮助。在司机不愿协商的情况下,家属只能通过积极诉讼,来获得应得的赔偿及补偿。交通事故诉讼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复杂且专业,应当寻求法律工作者的帮助。考虑到律师是要收费的,家属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7、

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十、交通事故拘留能带手机吗?

拘留所里面不可以带手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条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査、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拘留所里面不可以带手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