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解释?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财产纠纷司法解释?
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问题的规范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赔偿的司法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
原文为:“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以私家车受损为例,租车使用、打的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替代性参照物不应以原交通工具为标准,应结合合理费用原则,选择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如豪车只能对应普通轿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受损,可以支持地铁公交这样的廉价交通出行方式,而不能支持打的。对于合理费用的裁量,需要从关联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审查使用交通工具的类型、次数、里程,还需注重审查真实性。
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就审理此类纠纷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和规定。本文将从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角度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1. 合同解除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争议的情况时,合同的解除是常见的解决方式之一。最高院明确指出,在涉及合同解除的纠纷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解除合同。
如果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或者卖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给对方造成实质损失的,一般认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具体解除合同的案件中,最高院也要求审判机关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2. 合同变更
在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无法按照原定的方式进行。最高院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尽量通过合同变更来解决问题。
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院强调,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合同变更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确认合同的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卖方向买方出具书面合同,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最高院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在确认合同成立的时候,应当同时考虑合同的签署时间和交付时间。
另外,最高院还重申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依法设立,即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事先办理预售许可及相关手续。如果预售合同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4. 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负有违约责任。最高院表示,在处理违约责任的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损失的大小、违约行为是否恶意等因素。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损失,最高院鼓励对方采取担保方式、要求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维权。并且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5. 不当得利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对方的财产的,其他一方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最高院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追究。
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不当得利的方式、金额、从事期间等因素进行判断。返还不当得利旨在恢复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6. 过失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负有过失责任。最高院指出,在处理过失责任的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过失方的过错程度、过失的后果、过失行为是否恶意等因素。
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并由法院依法予以判断。过失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结语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为我们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最高院的指导原则,并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细节和实际情况,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如若遇到纠纷,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自身权益。
六、《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
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析: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在城市的繁华街道上,交通事故时常发生,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碰撞更是屡见不鲜。那么,当这样的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作为责任方,保险公司又该如何进行赔偿呢?对此,许多人或许会感到困惑。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具体操作,帮助大家理清这一问题。
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我国的交通法规,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依赖于事故的具体情况。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通常会根据以下几点来判断责任:
- 当事车辆的行驶状态
- 是否遵守交通信号
-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为
- 现场的监控和证人证言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机动车虽然是主要责任方,但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或在非机动车道上违规行驶,也可能会分担部分责任。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如果确定机动车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以下步骤是进行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 事故现场处理: 第一时间要报警及处理现场,确保双方安全,并获取现场证据。
- 报案: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
- 评估责任: 保险公司会派出专员对事故进行评估,特别是责任划分和损失情况的确认。
- 理赔材料准备: 准备好必要的理赔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票据、医疗费用发票等。
- 提交理赔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等待公司审核。
- 领取赔偿金: 整个审核过程完成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比例和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时,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以下几项赔偿:
- 医疗费: 包括受害人在事故中因受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如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
- 误工费: 受害人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的损失,通常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 护理费: 如果受害人受伤较重,需由他人提供日常护理的费用。
- 交通费: 与医疗相关的交通费用。
- 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事故导致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一定的伤害,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提供相应赔偿。
读者常见疑问解答
在这一方面,我常常听到一些问题,接下来我帮助大家解答:
- 事故责任认定未达成一致,如何处理?如果双方对责任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处理,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争端。
-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应该怎么办?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可以首先与保险公司沟通,询问原因,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确保驾驶时遵守交规,同时在事故发生后保持冷静,及时收集证据。
总结与建议
理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并知道如何进行保险理赔,可以有效保护我们的权益。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中,保持安全驾驶、遵循交通法规无疑是最重要的。希望每位司机和行人都能认真对待每一次出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事故。
八、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 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同上。
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 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胁迫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撤销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的, 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 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删除】原解释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 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三者强制险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新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与此同时,42个车型中的16个将进行费率下调,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原先的1050元/年降为950元/年。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平均降费幅度为10%左右。[1]
受益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提高,与之相配套的商业三责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价。在同等保额下,新版商业三责险的费率综合平均下调了17%。
考虑到当前高昂的医疗费等其他因素,新版交强险12.2万元的保额在面临一些较大的事故时会显得远远不够。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教授庹国柱建议消费者在投保交强险之外,还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购买尽可能高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进行补充。
实际上,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而商业三责险是自选的项目。二者费率双双下降后,在车险套餐中配置一定比重的商业三责险对于投保人来说是相当有必要的财产保障
十、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你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交警队的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