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私刻公章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院关于私刻公章罪司法解释?
私刻公章罪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罪名,刑法当中对这一行为有明确规定的两个罪名: 就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目前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该罪名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只要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事实上并非如此,依据我国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判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判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的……”所以,伪造印章首先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那么既然是属于违法行为,就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一般司法实务中认为私刻印章三枚以上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院关于包庇罪明知司法解释?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谋的,以论处。该条规定的罪名是窝藏罪、包庇罪。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从窝藏、包庇的对象看,符合下列四种对象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⑴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以上刑罚的;
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缉的;
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情况紧急的;
⑷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狱犯的。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属于上述四类对象。
2、从窝藏、包庇的行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⑴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的;
⑵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⑶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从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⑴因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犯罪分子长期不能归案的;
⑵帮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
⑶因窝藏、包庇行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归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三、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
原文为:“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以私家车受损为例,租车使用、打的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替代性参照物不应以原交通工具为标准,应结合合理费用原则,选择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如豪车只能对应普通轿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受损,可以支持地铁公交这样的廉价交通出行方式,而不能支持打的。对于合理费用的裁量,需要从关联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审查使用交通工具的类型、次数、里程,还需注重审查真实性。
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其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内容
六、最高院关于中介合同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二、中介如如何避免跳单
中介公司面临“跳单”的被动局面,与中介公司的看房确认单条款的设计缺陷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按照这一规定,居间报酬包括信息费和服务费。提供信息是中介服务的主要义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此项服务为客户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避免了客户为寻找房源付出劳苦,节约了时间,为此客户理应支付中介信息费。但是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纳税和房屋产权过户,应当允许客户有所选择,也就是说客户有权选择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公司完成,同时也可以选择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对此中介公司无权加以限制。
但是,目前各中介公司在看房确认单中,并未将中介费用清晰地划分为提供信息费和后续促成成交服务费,而是笼统的把上述两种费用绑在一起。一旦形成诉讼,法院会认为中介公司无理剥夺了客户完成后续交易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促成双方合同成立的服务费用法院无法支持。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信息费法院也无法支持。这就是中介公司“跳单”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鉴于此,中介公司务必在看房确认单的条款设计中,明确的将居间服务费中的信息费单独列出。因此,看房确认单的主要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确认本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为客户首次知晓;2、客户看房后没有购买该房,则不交中介费;但是看房后客户或者其亲属购买了此房,说明客户采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费。信息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应当约定的明确、具体。信息费的支付时间,应当约定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五日内支付,逾期应支付违约金。3、客户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后续服务的,包括签订合同、代办贷款、纳税、过户等,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另行给付后续服务费。 看房确认单条款这样设计的结果,就是双方通过签字盖章确认了“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具体数额或者是计算方法,这样如果客户“跳单”,中介公司主张给付信息费,法院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了。
七、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二26
尊敬的读者,欢迎阅读本博客文章。
本文将探讨最高院关于施工合同解释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二26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施工合同解释的重要性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合同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违约时的责任和补救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存在理解和解释的困难。由于不同表述和语言的复杂性,双方可能对特定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因此,对施工合同中的条款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解释非常重要。
最高院关于施工合同解释的指导意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对施工合同解释的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指导意见。根据我国法律,法院的解释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尤其是关于二26条款,最高院提供了一些有关其适用范围和解释原则的指导,以帮助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二26条款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二26条款是指合同中关于施工工程品质和技术要求的约定。它涉及工程设计、施工方法、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规定。
如果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那么二26条款将适用于这些约定。它对双方在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技术规范,最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释。
二26条款的解释原则
最高院在解释二26条款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原则,以确保合同解释的公正和合理。
- 实质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合同一致原则:施工合同的解释应当基于双方的真实意图,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字表述。
-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合同秩序和商业信誉。
- 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原则:最高院强调,在解释施工合同时,应兼顾双方的权益,避免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不合理的损害。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当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最高院建议,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当优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协商可以直接解决争议,并保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而调解可以由专业人士参与,提供中立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情况,并参考最高院的解释,作出裁决。
结语
施工合同解释是建筑行业中的重要问题。最高院关于施工合同解释的指导意见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依据。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约定施工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如果出现争议,应当优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最后,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二26条款有所帮助。
谢谢阅读!
八、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一
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一
概述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中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建筑项目的各方责任和权利。然而,由于合同文本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施工合同中的条款解释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一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关这一问题的指导。
案例回顾
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一案件涉及了一家建筑公司A与一家工程设计公司B之间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并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然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设计图纸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和额外的成本。A公司认为B公司应负责这些问题的出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争议焦点
该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施工合同中的一条条款的解释上。具体来说,争议点主要包括:
- 工程设计图纸的准确性和详细程度
- 工程设计变更的责任和成本承担问题
- 工程进度延误和额外成本的责任划分
最高院的解释
最高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作出了以下解释:
工程设计图纸的准确性和详细程度
根据最高院的判决意见,工程设计图纸应当具备一定的准确性和详细程度,以满足项目实施的基本要求。设计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提供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设计方案。
工程设计变更的责任和成本承担问题
最高院认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设计变更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变更应当合理且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设计变更的责任和成本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变更是由设计公司的错误或疏忽引起的,设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额外成本。
工程进度延误和额外成本的责任划分
最高院认为,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和成本的约定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以便各方能够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工程进度延误或产生额外成本,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果是设计公司的原因导致的延误或成本增加,设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行业的启示
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建筑工程行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 施工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也要考虑到公平性和合理性。
- 设计公司在提供工程设计图纸时,应密切关注准确性和详细程度,避免因图纸问题造成的纠纷。
- 设计变更应当合理且符合项目需求,责任和成本承担应当公平合理。
- 工程进度和成本的约定应具体明确,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积极沟通和解决问题,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结论
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为施工合同条款的解释提供了一些指导。建筑工程行业的各方应当积极借鉴这一判例,加强合同文本的准确性和详细程度,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以降低纠纷的发生。
九、最高院刑事审判规则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新刑诉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个条文作了修改,同时新增了18个条文,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为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所作的修改等四方面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290条增加到308条。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丰富,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重大。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的前期准备工作,向院内相关部门征求司法解释修改意见,并就若干重要专题委托十七家高院、八家中院和三家基层法院开展前期调研,确保司法解释起草坚持问题导向,汇集司法实践智慧。《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经过反复调研论证,起草了解释稿,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法院的意见,并邀请十余位刑诉法专家进行论证。特别是,为准确反映立法精神,解释起草过程中,曾多次征求立法机关意见。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刑诉法解释》,现决定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八次审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审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新刑诉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有效实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刑诉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重点如下: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利益。《新刑诉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一是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新刑诉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为律师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促进律师队伍“传、帮、带”。
二是进一步强化质证权保障。《新刑诉法解释》重申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对于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是单位犯罪审理程序的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确定难的现实问题,《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以单位内部人员作为第一选择,包括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在被告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新刑诉法解释》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为切实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刑诉法解释》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强化证据裁判要求。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二是强化庭审中心地位。《新刑诉法解释》厘清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明确对于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宣布决定、说明理由;完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是明确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三)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财物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数量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为强化产权司法保护,《新刑诉法解释》充实完善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并列明权属情况,以及是否有证明相关财物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处理建议听取意见。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当庭调查。《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在法庭辩论时,要就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新刑诉法解释》针对个别案件中存在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问题,规定在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根据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改革,完善了涉案财物执行的相关规定。
(四)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明确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二是健全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新刑诉法解释》增加对监察调查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的要求,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以及监察调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明确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规则,规定在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监察调查讯问的录音录像;明确监察调查人员出庭的有关问题,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讯问笔录、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三是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四是细化缺席审判程序。适应新时代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十、最高院关于安置房解释?
拆迁补偿安置是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以房换房的互易合同,被拆迁人是牺牲原房屋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对被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享有的安置房请求权,应当给予适当的优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要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 参照该条规定,应以查明安置房的位置、用途、具体范围等情况为前提,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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