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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拘留变逮捕要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 2025-03-01 07:54

一、请问拘留变逮捕要怎么处理?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交通事故达成和解移交检查院还会逮捕拘留吗?

一般不会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往往以危害结果作为处罚的依据,譬如造成一人死亡和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量刑幅度是不一样的。

其次你已经和交通肇事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了,说明赔偿差不多到位了。根据你的描述,在移送检察院之前,应该没有对你采取拘留或逮捕,说明后果不是很严重,那么到检察院后一般不会逮捕拘留了。

三、交通事故至人死亡,为什么要拘留,的拘留多久?

受害者早起买菜在十字路口被一辆轿车撞飞、导致当场死亡,对方车辆当时速度很快、想黄灯变红灯前过马路、撞击前已经变成红灯了、

路口事故,机动车方是绿灯或黄灯通过,红灯亮起时碰撞,意味着行人是闯红灯了,行人至少同责或者主责,甚至全责。机动车可能承担同责,次责,甚至无责。

并且肇事司机从未主动联系死者、也没有道歉

看来司机并未被刑事拘留,在致人死亡的事故中,负主责及以上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司机未被刑拘印证了前文“行人负同责或以上,司机负同责或以下”的判断。联系“死者”并道歉客观上不可能。

后受害者家属想先要丧葬费用主动联系肇事者面谈、肇事者没来、亲属来的、当时否认车辆是自己的还说没有保险之类的谎话、(后来交警证实骗人、有50w商业保险)对方如此态度、没有良心、并且到现在肇事者司机也不出面

获得赔偿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协商,其二是诉讼。协商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考虑到交通事故中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是三方自愿。显然司机并不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赔偿,建议家属采取诉讼手段。在诉讼结束之前,司机并无垫付义务,除非司机自愿,否则家属只能先支付丧葬费用,然后在诉讼结束之后获得赔偿。

这种人怎么对他、才能让

受害者家属得到最多的利益

及对死者一个交代!

让受害者家属得到最多的利益,是题主提问的核心,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片面描述,夸大机动车方责任,隐瞒行人方过失,在网上寻求同情,并不会有任何帮助。在司机不愿协商的情况下,家属只能通过积极诉讼,来获得应得的赔偿及补偿。交通事故诉讼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复杂且专业,应当寻求法律工作者的帮助。考虑到律师是要收费的,家属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7、

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四、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要拘留?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机不一定被刑事拘留,要看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来判定。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五、交通事故如果要拘留怎么通知?

可以打电话通知本人,按照规定时间到达交通局

六、交通事故使人受伤骨裂要拘留吗?

交通事故使人骨裂是不要拘留的,也要看情况,先把人送医院,要先调解,

七、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人不是要马上被拘留?

  交通事故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不仅仅是马上拘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 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 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 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交通事故全责把人撞残疾要拘留吗?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要不要坐牢,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造成重伤,并且肇事者有酒驾、逃逸等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是要坐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承担什么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故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要拘留多久?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接到报案后一般会先对现场进行责任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要时会将肇事一方依法拘留。那么,被警方拘留后,因为被限制了自由,为争取早点释放,需要先确定拘留的时间,这将关系到被拘留者的利益。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致人死亡的情况,较为严重,肇事司机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罪。交警部门为避免肇事者逃逸,便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所以,司机是否被拘留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如果交通事故中无人伤亡,司机又是正常驾驶,那么司机一般可以不被拘留;

2、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无人死亡,但有人重伤的等情况,司机可能要被拘留;

3、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没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但司机有违法驾驶行为的,可能会被拘留。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司机违反规定的,都将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交警部门会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

其次,肇事司机被拘留后,具体的拘留时间并不一定。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最长只能行政拘留十五天。如果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会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一般时间为十四天,最长为三十七天。

最后,交通事故后被拘留的,不管时间长短,都意味着被限制了自由。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家属在拘留期间是不能探视的,此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了解具体案情,一旦被检察院起诉,必要时可以进行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十、因交通事故引起拘留一般要多久才可以出来?

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的,不论是双方协商还是交警处理,只要处理完了,就可以去交警队拿取车单到停车场取车。

你现在到交警队询问还有什么手续没办,并要跟他们说明如果拿不出足够的理由不放车,首先要投诉他们的行为,其次超过期限的停车费自己也不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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