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书下达流程?
一、行政拘留书下达流程?
导读: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然后,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关于行政拘留
二、行政拘留可以不给我们行政拘留告知书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所以,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家属。另外,也没有规定通知家属的具体时限。这也是和刑事拘留不同的地方。刑事拘留要求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如果通知家属,则会要求家属签字、按捺指印并会交给一份《拘留通知书》的副本。 供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三、行政拘留告知书发出后几天拘留?
发出后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跟听证告知书能同时下达吗?
1、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同时送达,虽然是两个程序,但一般来说可以一起做,这样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2、如果一定要分先后的话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后;
3、此外,只有符合必须听证条件或者执法机关认为应该予以听证的行政处罚才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行政拘留书下达了,原告同意私了,还能撤销吗?
有此可能性。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 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 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要什么手续?
作为行政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对管辖范围的主体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到相关证据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撰写调查笔录。
经过调查,违法行为成立,证据确凿,有相关法律支持,需向主管领导填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然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七、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而逃跑的是什么意思?
行政拘留通知书下达后逃跑的,仍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不会发出通缉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
八、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下达是否可以拖车?
拖车有时是因为要对车进行检验、鉴定,是要为出具责任认定书收集证据。依据交通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相应的提车一般情况是,责任认定书出来,就可以提车。但例外是受害人申请法院保全了车辆。根据交通法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九、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多久能结案?
交通事故责任书下发符合条件的可以马上结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十、交通事故中止告知书什么意思?
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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